本報聲音|全社會應以包容胸襟呵護「女兒假」成長

本報聲音|全社會應以包容胸襟呵護“女兒假”成長

對話人

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決策諮詢研究中心教授 錢一舟

《法制日報》記者 孫安清

用人單位勿斤斤計較

記者:您談到各方應該擁有包容、博大胸襟來看待“月經假”。那麼,用人單位具體應持何種心態?

錢一舟:我們需要釐清一些問題的認識,法律條例規定的“月經假”實施起來究竟增加企業負擔幾何?社會其他機構能否幫助消解分擔?

首先,各省市條例尤其是山東《辦法》規定的“月經假”實施,有兩個制度保障,其一是勞動法規定的女職工勞動崗位設定的禁止範圍,已經有效地規避了女職工勞動崗位履職中可能產生的問題;即使個別特殊崗位需要,也是可以在一定時間段內通過企業內部崗位調整,規避“月經假”成本增大。其二,作為“月經假”的“病假”條件設置,可以有效規避制度的濫用,這對女職工自身的身心健康發展也是一道重要保障。事實上,我們很少看到一個單位女職工集體休“月經假”,一般來說,一名女性在終生從業中,需要休的“月經假”也不過幾次而已;那麼,一名女職工一生中的幾次×1至2天的(工資+勞動績效),能對一個企業構成多少負擔呢?

其次,“月經假”作為病症的病假享用,其應屬於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福利“五險一金”的社會責任範疇,增加企業負擔非常有限。並且,對經期女職工的特殊照顧是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範疇內的應有之意。反之,如果不注意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不維護女職工的經期健康,會降低消費者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好感,企業將會竭澤而漁,企業的責任負擔反而會相應加大加重。

再次,按照常識,女職工的生理期一般為3至7天,特殊情況為10天甚至半個月以上。作為病症病假休息需要,實際可能的病假天數應比地方法規賦予的權利可能要多許多,如一些小微企業實行計件績效制,職工的一般病事假成本含在職工自身的工資收入中。企業所承擔“月經假”負擔也只有1至2天的工資支付,其餘因疾病超出部分的休息成本由女職工自己承擔了,“月經假”作為福利,不應再讓女職工自己承擔這1至2天的收入損失。用“1至2天”的福利權利表述,旨在通過法律規定,在最低程度上確認保障女職工這一特殊權利需要的合法性;同時,設置“月經假”病假1至2天規定,一方面考慮了法規的“必須有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已經考慮了績效制單位的執法成本。

至於“月經假”帶來的企業溢出負擔,如崗位人員的遞補成本支出,或因崗位人員缺少產生的產品交貨延期等造成的損失等,如果損失巨大,從另一角度看,國家財政也會相應承擔部分負擔:即企業向國家交納的稅賦中應當有減負的可能。而從社會角度看,企業還可以通過勞動保險、醫療保險等途徑對受到的損失進行轉移支付。

鑑於此,如果企業以增加負擔為名,把“月經假”成本轉嫁給女職工,那是對法律規定的漠視,這就應當歸於企業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履行和擔當的問題了。

女職工應理直氣壯享有

記者:女職工應該保持哪種心態來看待“月經假”?

錢一舟:女職工需要糾正一個思維誤區,即把“應有權利”簡單地等同於“我必須享有”。這裡的“應有”可以看作“享有”,但不是“享受”,雖一字之差,其含義卻不同,其行為後果也不同。

這好比是對公共道路交通規則規定“每個公民均有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每個公民每天一定要使用這個權利到公共道路上行走一圈”。如果女職工在一般崗位上生理期到來時,能夠通過個人的努力調節工作狀態順利完成工作任務,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去使用並享受這個“月經假”福利。這對於個人的發展和服務單位、女職工群體人格尊嚴來說,是一種多贏。反之,如果濫用這種權利,最終必然會損害女職工個人的職業信譽、職業健康發展的機遇,並有損及個人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發展的可能;同時,其行為後果還會損及女職工的群體形象和群體利益,使群體的這一權利的正常使用受到傷害。

“月經假”作為一個法律規定,一旦提審通過,是維護女職工就業的一項“護身法寶”。所以,當生理問題發生時,“月經假”是女職工的“應有權利”,女職工不應羞羞答答,而應“理直氣壯享有”。從長遠觀點看,服務單位可能承擔了職工1至2天休息福利的微小成本,但這不僅是對個人的健康和幸福負責,也是個人終生職業可持續發展必須投入的重要成本,其產出的效益不僅惠及個人,也惠及家庭、社會,更惠及所在的服務單位。

應在勞動法框架下執法

記者:執法部門應如何對待“月經假”?

錢一舟:從上文中我們已經看到,一方面社會各界對“月經假”的認知和操作有許多理解歧義和尷尬,另一方面,“月經假”既有隱蔽性又有隱私性,還有個體的特殊性,無疑是勞動法及其系列法規體系中最難度量、最難執行的規定之一。一個好的公共政策制度運行不佳往往會伴生“政策執行力度不足”而形同虛設,或者會因“搭便車”的制度濫用及其“公地悲劇”後果而走向反面。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制度的細化把一個個具體的可操作行為放到執行考核規程中,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這一法律制度的嚴肅性。

勞動法實施後,國家層面相關部門已經出臺了系列的司法解釋和配套文件,如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等。最近徵求意見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提出的“月經假”也是為嵌入這些制度體系的一種制度嘗試。

可以看出,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日益完善,所以我們不應把“月經假”作為一個獨立的法規體系來看,其本身是勞動法體系下的一個地方執行條例,是地方執行勞動法過程中維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標準,應在勞動法框架中來實施,具體應當與勞動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一道來執行。 

同時,我們還可以通過“月經假”法規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問題來反檢執法力度。如,因為“月經假”發生抬高女性就業門檻現象、企業轉嫁“月經假”成本負擔現象,或者歧視女職工設置職業發展障礙等,我們就可以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執法不力或執法過度進行糾錯和制裁。

記者:作為一名女性,關於“月經假”,您還想說什麼?

錢一舟:最後我想說,“月經假”是名副其實的“女兒假”,她的法律條文辦法執行需要全社會的準確理解和支持。從小家來說,女職工是我們家庭中的母親、妻子、姐妹、女兒,女職工享有的特殊權益保護,就是每個家庭享有的福利和人性尊嚴;從大家來說,完善女性勞動保護權利相當於增加了一倍以上的社會生產力,將大大增強整個社會乃至國家的文明素養和整體競爭力。因此,全社會都要採用“科學的態度”+“法律賦予的權利”,用一個個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讓社會對女性生理期問題有一個客觀和科學的認知,接納幷包容女性生理的特殊需求,讓女性站在陽光下釋放智慧和能力,讓世界因為女性而更加美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