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1208字,閱讀全文約2分鐘40秒。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那麼發生了遺產繼承糾紛該怎麼呢?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江萍與王鋒是夫妻關係,雙方婚後生育了一個兒子王海、一個女兒王豔。王海在2003年結婚並分家生活,王豔於2005年結婚。

不幸的是王鋒於2016年去世。江萍與王鋒在結婚時蓋有房屋一套,2017年這套房屋被拆遷,拆遷補償款共計36萬元被江萍和王海領取。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王豔則認為該拆遷補償款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其中應有自己的份額,於是就將江萍與王海訴至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即依法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36萬元。訴訟中,原告王豔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王鋒的遺產。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及析產和遺產繼承兩個法律關係。首先,該案涉案拆遷款36萬元是屬於江萍與王鋒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並非包含王海、王豔在內的家庭共有財產,所以對於該36萬元不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是作為江萍與王鋒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其次,因王鋒去世,導致與江萍夫妻共同共有關係解體,併產生遺產繼承的發生。在該拆遷補償款36萬元中,江萍享有該拆遷款中的18萬元,王鋒所享有的拆遷款中的18萬元應作為王鋒的遺產進行繼承。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再次,王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王豔、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對於王鋒的遺產18萬元享有等額繼承權利,即各繼承6萬元。據此法院判決如下:一、江萍、王海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王豔6萬元;二、駁回王豔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經常犯的錯誤:

1、夫妻都在世,一方在立遺囑直接以個人名義處分財產,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

2、夫妻一方去世,配偶與其他子女平等分割遺產,沒考慮那些遺產中本來就有配偶一方的財產。

3、夫妻一方去世後,在世一方想當然地認為所有財產都屬於自己。

實際上,以上三種情況錯誤點是一致的,沒有考慮到婚姻關係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發生遺產繼承糾紛,應該這樣解決!

依據上述原則,一般在認定遺產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都在世時,一方立遺囑,只能處分共同財產的一半份。 如果遺囑的內容是夫妻雙方共同認可的,最好分別立遺囑簽字。

2、夫妻一方去世時,如果沒有遺囑,共同財產的一半本就屬於在世一方,另一半則由在世一方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3、夫妻一方去世後,如果沒有進行遺產分割,那麼去世一方的遺產份額實際上處於所有繼承人共有狀態,在世一方並無完全的處分權。現實中,這個狀態可能持續數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比如配偶去世沒辦繼承手續,但房產本就在在世一方名下,一直由在世一方居住使用,子女都沒有意見。十年之後,在世一方突然決定把房子給一個子女,其他子女立刻就可以跳出來起訴,以遺產未分割為由,要求繼承去世一方的遺產份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