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套!莆田一名大學生被騙數萬!

網絡騙子的手法變化多端,稍不留神就容易被騙,並且許多騙子都喜歡向在校學生下手。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校大學生受騙的網絡詐騙案。

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3日,曹某通過QQ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向同案人陳某(另案處理)購買了一張銀行借記卡,以及該卡綁定的手機SIM卡、U盾。同月22日晚,莆田學院學生蔡某在校內使用電腦玩“狼人殺”網絡遊戲時看到一條充值廣告,便通過微信紅包以人民幣65元的價格向廣告內的微信賬號購買遊戲道具。後該微信賬號指示蔡某聯繫同案人“偉偉”(另案處理)激活訂單,接著“偉偉”通過QQ將一個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發給蔡某並稱用以激活訂單。蔡某便按對方指示操作,卻發現其支付寶賬戶繳費支出人民幣1301元。

曹某在“偉偉”騙得蔡某人民幣1301元后,聯繫“偉偉”並提供付某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用於收款。該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系由付某通過李某提供給曹某。後“偉偉”以退款為由,將上述付某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發給蔡某。蔡某按照對方指示操作後,發現其支付寶賬戶內餘額寶消費支出人民幣8765元和9998元。

錢款到賬後,付某、李某、曹某分別對上述錢款進行抽成後將剩餘錢款轉給“偉偉”。之後,曹某以“第三方退款”人員的身份,通過QQ繼續以退款為名聯繫蔡某,並將上述購買的銀行賬戶發給蔡某。蔡某按照曹某的指示操作,後發現其支付寶賬戶內餘額寶轉賬支出14999元。接著,曹某又將一個由李某提供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發給蔡某。蔡某繼續按照曹某的指示操作,後發現其支付寶賬戶內餘額消費支出3999元。李某對該筆錢款進行部分抽成後,將剩餘錢款轉給曹某。

2017年11月30日2時許,公安民警在江蘇省鹽城市城南新區壹玖柒柒酒吧內抓獲曹某、李某、付某。

法院審理

城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李某、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同案人虛構事實,利用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曹某參與騙取人民幣37761元,數額巨大,李某參與騙取人民幣22762元,數額較大,付某參與騙取人民幣1876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曹某夥同同案人積極實施詐騙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曹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三被告人還具有以下量刑情節:詐騙在校學生財物,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決被告人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責令曹某、李某、付某共同退出贓款人民幣18763元,退還蔡某;責令曹某、李某共同退出贓款人民幣3999元,退還蔡某;責令曹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4999元,退還蔡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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