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自己有愛滋,故意傳染給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11月3日,據相關媒體報道,肯尼亞有名19歲的女孩,在參加派對時與一名陌生男子發生關係,後來發現自己竟染上了艾滋。 女孩絕望地找到男人質問,可對方卻死不承認。女孩一度崩潰到想要自殺,但是後來卻突然改變了主意:她決定報復更多的男人,讓他們為此付出代價。 於是,之後的3個多月裡,她與324名男生髮生關係,年齡在20-40歲不等,有學生,也有已婚人士。更可怕的是,他們卻渾然不知,直到被曝光出來,這時已經過去3個多月了,在這90多天裡,300多名男性在不之情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二次傳播……

2017年12月1日報道,我國艾滋病患者的人數高達71.8萬,全國仍有20到40萬感染者未被發現。 並且就2018年第二季度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統計,通過性傳播的人數佔93.1%,尤其是大學生群體。

這個新聞是真是假暫且不論,但是,考慮到我國近年艾滋病的高發態勢,這種事情可能離我們並不遙遠。我們從法律上談談這個問題吧。

如果一個人明知道自己有艾滋,故意傳染給他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首先,可以明確的回答,構成犯罪,即便不是故意,也有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其次,具體何種罪名,要分情況而定。

比如說,類似的新聞其實並不少,曾經在意大利有名意大利男子患有艾滋病,他就直接感染了30多名女性。這種行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明知道自己有艾滋,故意傳染給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答案可能是,兩罪都不構成,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所謂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且這種對他人生命的威脅,通常是現實而確定的。這就好比拿劇毒的毒藥去殺人,中毒者的生命受到了現實而確定的危險,此時,定故意殺人罪爭議並不大,即便中毒者僥倖存活下來,也算作故意殺人罪未遂。

但是,法律的確是屬於上層建築,醫學屬於生產力,醫學進步,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的確也會跟著發生調整。對於艾滋病毒而言,首先,其目前為止,的確都是無法治癒的,屬於絕症;其次,目前的醫學,如果發現的早,配合治療,的確可以較好的控制艾滋病毒在患者體內的肆虐。這也就意味著,感染他人並不會帶來馬上的死亡結果,患者可能會經歷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甚至像NBA球星魔術師約翰遜那樣,1991年查出體內攜帶艾滋病毒,同年11月退役,至今已經生龍活虎的活了27年。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魔術師約翰遜那種經濟條件和身體素質,但是艾滋病相比其他直接導致人死亡的毒藥,的確屬於兩種性質的物品,因此,有觀點認為,傳染艾滋病一方的行為人應該是定故意傷害罪。

明知道自己有艾滋,故意傳染給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另外,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社會風俗,在有的國家,如果是因為一夜情、嫖娼等感染艾滋,可能是責任自負。

一夜情或嫖娼等感染艾滋,責任自負

而我國至少從表面上依然是一個相對道德保守的國家,雖然艾滋病感染增速較高,但艾滋病的傳染還沒有氾濫到成為常識的程度(性病倒有可能,比如如果因為嫖娼感染性病,屬於常識範圍內的活該行為)。因此,如果適用我國的國情的話,筆者認為感染者有告知的義務,如果在明確知道自己攜帶艾滋病毒的情況下,故意感染他人,則可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何種情況下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當然,有人問,如果通過一夜情的方式感染多人,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兩個有點難,因為這兩個罪都是以不特定的公眾為侵害對象,一夜情的方式,從單次來看依然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很難達到不特定的公眾的程序,即便是聚眾淫亂,所謂的“眾”也極有可能是有特定關係群體之間。因此,此種一夜情方式傳播無法治癒的疾病的行為,根據國內部分學者的觀點,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以,如果是通過血液製品、器械傳播,可能是對不特定公眾的危害,但是如果是通過性方式傳播,筆者認為,很難構成針對不特定的公眾,只能構成對特定的部分人的故意傷害罪。

明知道自己有艾滋,故意傳染給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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