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18年繼承法嗎?跟王多魚的繼承法有點區別!

俗話說,“遺囑最好生前立,立遺囑要趁早!”年紀已經很高的長輩,要是想要給後代留遺產,就是想要讓後代的生活過得更好一點。不過事情總是不那麼美好的,現在出現了很多的現象,就是因為繼承遺產產生的爭吵,頻繁發生。從這就可以看出來,在生前把遺囑立下來是非常必要的,不單單是對個人遺產的交代,也避免了更多的糾紛。

那年事已高的老人,要怎麼樣的遺囑才是可以的?而且怎樣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呢?下面看看遺囑要滿足幾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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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說的是這個人還沒有去世之前,要在法律准許的範圍當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方式,來對個人的遺產或者是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是在當事人確定死亡以後,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在立遺產的人死了,後代才可以繼承裡面的提到的財產。當事人在去世之前,對遺囑內容完全可以進行變更,甚至是撤銷。公證、代書、自書、錄音以及口頭五個方式。除了上面的幾個形式之外,遺囑還必須要達到下面這五個條件:

第一個:遺囑人必須要具備遺囑的能力

遺囑能力,要處理自己遺產的人,根據法律來進行,自由的分配自己財產的行為能力。而且《繼承法》也有規定,當事人必定要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在立遺囑的當時,要有完全行為的能力。

比方在弄遺囑的時候,當事人沒有完全行為能力,那麼即使是在後面有了相應的行為能力,那麼遺囑就相當於沒有了。在立定遺囑當下,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不管到後面有沒有,那麼也是有效的。

第二個:分配的財產,只能是自己的財產

處理財產的時候,這個所涉及到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要是有涉及到別人的財產,那麼相關這部分的內容沒用了。這樣的情形大多都是在夫妻中可以看到,一個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很有可能會侵犯到另一半的財產權,因為在定遺囑之前,就要明確好財產是屬於一方的財產還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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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必須要是這個人內心的意願

就是內容,必須是這個人內心的自願要這樣分配的,要是在被迫,或者是欺騙下訂立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第四個:遺囑的內容,不可以取消沒有勞動力而且還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裡面有規定,當事人雖然是有隨意分配自己財產的權利,但有強行性的一個規定,那就是遺囑應該要對沒有勞動力還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一份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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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個:遺囑裡面的內容,不能對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道德,有絲毫的損壞

涉及的內容,不可以對社會公共利益帶去損害,或者是違反了社會公德的,全都是無效的。

比如要是丈夫死亡之前,把遺產給了同居的“小三”,那麼這一邊的遺囑,就是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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