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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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了不一定能改變,但不努力就永遠不會改變!

面對醜惡,不一定要挺身而出,但一定不可以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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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我對郭敬明一向沒好感,但即使李楓指控的性侵(未遂)真實發生過,也過了追訴期限而無法定罪。更何況李楓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性侵發生過。反而郭敬明刑事自訴李楓誹謗罪證據確實,李楓可能面臨最高三年的牢獄之災。這就是不懂法律,也不諮詢律師(尤其是刑事律師)的代價。此事的教訓是,不論男女,遭遇性侵應當及時保存證據、第一時間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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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這幾天,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事件上了熱搜。附帶讓朱梓驍也上了熱搜,朱在電視節目中被老中醫說有肛裂的視頻,也被人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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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先是8月21日晚,作家李楓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騷擾,稱郭敬明經常騷擾、性侵犯簽約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職員,更呼籲社會各界人士不要再與郭敬明合作,所有的人都應該一起抵制郭敬明,絕對不要縱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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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當天晚上,郭敬明隨即發微博回應稱:“1.完全捏造2.已交由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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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8月22日晚,李楓接受媒體採訪稱郭敬明方面的律師尚未聯繫他,而自己也並非臨時起意發的微博,“這件事我經過深思熟慮了,我認為必須要這樣了,想保護其他不知情的人。我沒有任何不好的動機,這件事是必須要做的。”

8月23日晚,最新消息是郭敬明已於當日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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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本人周筱贇對郭敬明一向沒有好感,他那些無病呻吟卻能在中學生中大賣的書,我也實在看不下去,但我不得不指出,從刑事法律角度,目前的事實和證據對李楓非常不利,面臨巨大的刑事風險,甚至面臨最高三年的牢獄之災(這就看郭敬明的態度了。也可能最終撤訴,以表現他的寬宏大量)。誰讓李楓不懂法律,又不諮詢律師(尤其是刑事律師)呢?他在發帖前,應當請律師審定,評估風險後再發布。

此事的教訓是,不論男女,遭遇性侵應當及時保存證據、第一時間報警。

一,即使性侵發生,也過了追訴期限。

我看了李楓指控郭敬明性侵的文章《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標題就有標點符號誤用(標題裡的句號完全是誤用),我就不說了,他果然是郭敬明培養出來的作家,寫文章連把一個基本事實說清楚的能力都沒有。

李楓說他簽約郭敬明公司“之後出版了第一本書《燃燒的男孩》,開始參加籤售,那時剛好郭敬明的小說也出版,因此一起去籤售。”在四川成都籤售時,“我和他一起住,房間有兩張床,我們各睡一張。當天晚上他就來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尷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這樣相安無事了,我以為我的態度能夠讓他明白,結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噁心至極。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

李楓在微博把此文@了公安部,說“希望你們能將這些事情上報,幫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責任,給他嚴懲,不要讓這些骯髒的東西成為社會風氣”,可以算是報案材料。但如果是這樣,這個報案材料肯定是不合格的,要被退回。因為連最基本的要素,時間、地點、證人竟然一樣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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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李楓全文只提到一個時間,2008年參加郭敬明和長江文藝出版社舉辦的“第一屆文學之新全國新人選拔賽”,說事發在他第一本書籤售時。可為什麼不說具體時間呢?我查到該書是2010年出版的,成都籤售發生在2010年4月2日至4日,確實是三天。可是李楓你不能寫清楚點嗎?還要我來做考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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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指性侵李楓的法律分析:即使性侵發生,但無法定罪

至於地點,李楓卻連住哪個酒店名稱也不說,讓公安部猜謎語嗎?至於證人,他們兩個人在房間裡的事,當然不可能有證人,但至少應該提供一些旁證,當時誰知道他們兩個住在一起,比如公司的工作人員等。

但是,即使郭敬明真的性侵過李楓(按照李楓文章的說法,是未遂),也過了追訴期限,不能處理了。在中國的刑法體系中,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姦罪的侵犯對象。成年男性被其他男性或女性性侵,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通過之前,是很難定罪的。除非對被害男性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比如肛裂,那就能定“故意傷害罪”,也不能定強姦或猥褻罪。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改為“強制猥褻他人罪”,男性才能成為被猥褻的對象,才對懲處強制性侵男性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持。

隨著社會發展,刑法會經常修訂,有些行為以前不屬於犯罪,後來屬於犯罪,或相反。如此刑法產生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必須以犯罪行為發生時的刑法為準,這叫“從舊原則”(另有“從輕原則”,此處不展開)。本案如果確實發生過,那是2010年4月,可那時性侵男性是無法定罪的。

即使按照2015年的新《刑法》定罪,本案也過了追訴期限,不能定罪了。

因為根據《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他人罪,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刑法》第87條第1款明確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

上述規定翻譯成“人話”就是說,強制猥褻他人,最高是判5年以下。而法律規定了追訴期限,判5年以下的,被害人如果當時沒去報案,也沒其他人去報案,公安機關壓根不知道有這個犯罪事實發生(兩個人發生在房間裡的事,你讓公安機關怎麼知道呢),等超過5年後再去報案,就算證據確實、充分,也沒人管了。插一句,如果最高刑是死刑的,追訴期限是20年。看過東野圭吾小說《白夜行》的,都應該懂的。

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只要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即使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本案的事實是,7年來從來沒去報案,這就只能怪李楓自己了。

2010年4月至今,已經過去7年了,早過了追訴期限了。李楓你把7年前的事情拿出來說,有什麼意義呢?

這給性侵受害者的教訓是什麼呢?遭遇猥褻或性侵,不管既遂還是未遂,都要第一時間報警。

二,即使性侵真的發生,也沒任何證據證明。

這次的事件,除了要第一時間報警,給性侵受害者的另外一個教訓就是,一定要及時保存證據。

假設性侵事件確實發生了,這屬於客觀真實。但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是上帝,法律真實只能靠證據來證明。可是,李楓現在除了這篇連時間、地點、證人什麼都沒有的文章,又有什麼證據證明性侵真實發生過呢?

事情都過去7年了,即使有證據,比如精液、傷痕、指紋等等,這些證據也全都滅失了。沒證據怎麼定罪呢?如果光憑甲說他被乙強姦這樣的口述就能定罪,那豈不是走在馬路上任何一個男的都能被構陷?所以刑事犯罪的定罪肯定要憑書證、物證,而絕對不能單憑人證。

這就說明,猥褻、性侵一旦發生,及時保存證據多麼重要啊!

如果李楓對當年的事耿耿於懷,實在一定要表達,那他的文章也不應該這麼寫。比如不點名,比如陳述內容都附上相應的證據等。李楓就是因為沒有諮詢律師,尤其是沒有刑事律師事先審定文稿,所以這次面臨著大麻煩,甚至牢獄之災。

當然,如果李楓當時把性侵過程偷錄偷拍了音頻視頻,這將是證明效力非常大的證據,那麼,一切都將不同。

三,刑事自訴的關鍵就是證據。

反觀郭敬明,卻是及時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雖然我並不喜歡郭敬明,但郭敬明確實比李楓聰明。

有人問: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我們通常遇到的刑事訴訟,程序都是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但法律還規定了刑事自訴,即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刑事自訴。法律規定,只有三種情況可以刑事自訴。

第一種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二種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第三種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又稱“絕對自訴”,翻譯成“人話”,就是如果被害人不親自去法院控告,被告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佔案。郭敬明就屬於這種情況中的誹謗案。

根據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就能否入罪。而李楓《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至今還在其微博上,閱讀超過2000萬,轉發超過12萬。

如果李楓有被性侵的證據,且曾經提出過控告,但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倒是可以使用第三種情況的自訴,又稱“公訴轉自訴”。這是因為現實中老百姓經常遭遇報案後不立案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強化對公安機關、檢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制約,而新增加的自訴。

但不管是哪種自訴,前提都是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所以此事的教訓就是,不論男女,遭遇性侵害應當及時保存證據、第一時間報警。

我看到有網友留言說“就是判李楓造謠,我也相信他說的話。”我到底該說同意,還是不同意呢?

2017年8月23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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