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稅免刑,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稅免刑,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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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一,范冰冰之所以只要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8億元,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於逃稅罪增加了“初犯免責”條款,即補繳稅款就可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否公平?這就涉及到立法理念,設立逃稅罪到底是側重懲罰犯罪,還是側重保障稅收?

二,雖然刑法修訂不會因一人一事決定,但2008年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偷稅案(3億元)影響巨大,勢必對修訂產生影響。宗慶後偷稅案的背景,是達能和娃哈哈的爭端。偷稅罪屬於故意犯罪,必須有主觀故意才構成。而相關證據表明,宗慶後並無偷稅的主觀故意。

三,為什麼空姐代購逃稅8萬被判刑3年,而范冰冰逃稅數億卻免刑?因為雖然兩者都是逃稅,但分屬不同罪名。前者是走私普通貨物罪,逃的是關稅,後者是逃稅罪,逃的是個人所得稅、企業增值稅等。而刑法對走私罪處罰比逃稅罪更嚴重,這就涉及到立法理唸的問題,顯然立法機關認為偷逃關稅,比逃避個稅、增值稅等稅收的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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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稅免刑,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十一假期,范冰冰逃稅案終於有了調查結果。

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調查結果顯示: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攝製過程中,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稅務機關依法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作出相應的追繳和處罰決定。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超過8億元。

范冰冰在微博發佈致歉信,表示“將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這一結果,全部在我此前的預測中。我在8月15日發表的《法律分析:范冰冰久未露面,可能因涉嫌逃稅罪被“軟禁”嗎》的預測,即范冰冰逃稅即使查實,也不會因此坐牢。因為按照目前《刑法》規定,范冰冰只要及時補繳稅款,就不會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問題一:為什麼范冰冰補繳稅款就可以免刑?

很多網友們提出,為什麼范冰冰只要補繳稅款,就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我們國家,對於逃避繳納稅款行為,一向處罰很嚴厲。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即達到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達到上述標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金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范冰冰為何沒有被判刑呢?這源於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對於逃稅罪增加了“初犯免責”條款: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使觸犯了逃稅罪,仍然可以免罪。第一,是初次逃避繳納稅款,第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第三,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通常是罰款)。

范冰冰在此前並未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也未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所以她只要在規定期限內補繳8億多元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就不會收到刑事處罰。

問題二: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為什麼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會對逃稅罪增加“初犯免責”條款呢?

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稅免刑,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網上流傳,正是因為2008年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偷稅案(當時偷稅罪還未改名為逃稅罪),才促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初犯免責”條款,才意外的在十年後,讓范冰冰免於牢獄之災。

《刑法》的修訂,肯定是由多種因素導致,而非一人一事決定。但2008年宗慶後偷稅案影響巨大,勢必對《刑法》修訂產生了影響。

宗慶後偷稅案的背景,是達能和娃哈哈的爭端,新華社曾發表評論稱,“達娃之爭”是強大的跨國資本與迅速興起的民營資本的碰撞。

1996年,娃哈哈集團和法國飲料巨頭達能集團成立合資公司,到2007年4月,達能和娃哈哈圍繞“娃哈哈”系列商標權歸屬、同業競爭、合資公司控制權等問題發生一系列爭端,雙方矛盾激化,在海內外展開訴訟戰和輿論戰。

2007年8月,一名自稱“稅務研究愛好者”的舉報人,實名舉報宗慶後隱瞞鉅額境內外收入,未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收到舉報後,迅速督促杭州地稅局查辦。

2007年10月,在稅務部門啟動調查後,宗慶後補交了2億多元的稅款。

2007年11月,杭州市地方稅務總局稽查一局正式立案,查實宗慶後應交而未交的稅款為數百萬元。對這部分稅款如何定性,正在“與國家稅務總局磋商”。

2008年4月,媒體披露宗慶後偷稅近3億元的消息。宗慶後表示,舉報人是達能中國區主席秦鵬。

宗慶後偷稅案發生在2008年,當時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尚未出臺。但即使是按照此前的偷稅罪,宗慶後也並不構成。因為偷稅罪屬於故意犯罪,必須有主觀故意才構成。而相關證據表明,宗慶後並無偷稅的主觀故意。

舉報稱,從1996年到2006年,宗慶後從達能和娃哈哈的合資公司獲得工資外的收入(股權分紅、海外收益等)大致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按照20%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應交稅款為3億元。

根據達能集團和娃哈哈的合資公司與宗慶後簽訂的《服務協議》副本中第八條的規定,宗慶後有義務“負責就工資、獎金以及其他利益,繳納在中國及其他地區的任何種類的任何稅款、收費或徵費”。也就是說,這部分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宗慶後應當自行繳納,而非由合資公司代繳。這對於宗慶後而言,法律風險是很大的。

但是,儘管協議規定由宗慶後自行繳稅,但宗慶後所拿到的收入是少了一部分的,並有證據表明,達能中國區主席秦鵬曾告知宗慶後,會代其在新加坡繳稅,所以宗慶後會合理認為上述收入已經繳稅。

要成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客觀不法和主觀有責,兩者缺一不可。從客觀角度,宗慶後確未繳納個稅,但主觀上宗慶後並沒有偷稅的故意。

宗慶後應繳的個稅近3億,在稽查局立案前,已經補繳2億多,尚未繳納的數百萬,顯然也未達到偷稅罪成立的10%比例。據媒體報道,這數百萬之所以未繳納,是因為計算有誤,以為全交齊了,立案再查才發覺算法有問題。

宗慶後偷稅案的關鍵不在金額的多少,而在於宗慶後是否有偷稅的主觀故意。

最終,宗慶後並未被認定為偷稅罪。

問題三:為什麼補繳稅款就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為什麼會增加“初犯免責”條款?這涉及到立法理唸的問題,即設置逃稅罪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目的一,為了懲罰犯罪。立法機關認為凡是逃稅達到入罪標準,不管是否補繳和接收罰款,都予以刑事處罰;

目的二,為了保障稅收。立法機關認為稅收收繳入庫,並給予行政處罰,其社會危害性就降低了,如果是初犯,就不必給予刑事處罰。

所謂逃稅罪的初犯,指沒有5年內因逃稅被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逃稅被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這就大幅度降低了入罪的門檻。

顯然,立法機關的理念是從側重目的一轉向了側重目的二,促使逃稅行為人有動力盡快主動補繳稅款,從而免於刑事處罰。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臺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黃太雲教授曾對該條文的增加“初犯免責”做了說明:

“目前偷稅罪規定的負作用大。企業如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比例,不管企業是否積極補交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罰款,都可將企業老總定罪,結果企業可能慢慢垮了,國家稅收少了稅源;企業破產了,工人下崗需要重新安置,給國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負擔等。”

其實,並非國內才有這樣的規定。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等稅法上都有類似的規定。

當然,“初犯免責”條款也帶來了一些弊端,所以這次范冰冰逃稅案的調查結果公佈,才會引起輿論的反彈。

問題四:為什麼空姐代購逃稅被判刑,而范冰冰逃稅卻免刑?

有人提出疑問,為什麼空姐代購逃稅8萬元被判刑3年,而范冰冰逃稅數億,卻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呢?

這是因為,雖然兩者本質上都是逃稅,但分屬不同的罪名。前者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空姐逃的是關稅。而後者是逃稅罪,范冰冰逃的是國稅和地稅(從2018年6月起,國稅、地稅合併),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增值稅等等。

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稅免刑,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空姐代購逃稅案發生在2011年,離職空姐李曉航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在首都機場被查獲,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提起公訴,被控逃避關稅113萬餘元。本案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12月本案重審,法院對根據淘寶網店訂單推算的100多萬元逃稅金額,以證據不足未予認定,只對現場查獲的化妝品核定的偷逃稅款數額予以認定,數額為8萬餘元,最終改判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也就是說,離職空姐李曉航確實是以走私逃稅8萬元被判刑3年。而范冰冰只要補繳8億多元稅款和罰款,即可免刑。

其實,空姐是沒有趕上好時候。隨著海外代購日益增多,如果對於走私數量不大的“人肉代購者”都以走私罪判刑,那恐怕監獄都裝不下了。所以,走私罪提高了入刑標準。

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其中第16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

這一司法解釋出臺,就在空姐代購逃稅案不久,可能和本案有關。

離職空姐李曉航被認定的走私逃稅金額為8萬元,如果放到今天,8萬元尚未達到走私罪的起刑點,她完全就可以像范冰冰一樣免刑了,只要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如果單從金額來看,離職空姐走私逃稅8萬元被判刑3年,范冰冰補繳8億元稅款免刑,確實看起來很不公。這就涉及到立法理唸的問題。即立法機關認為,走私普通貨物罪比逃稅罪更嚴重,偷逃關稅,比逃避個稅、增值稅等稅收的危害性更大。

問題五:當年劉曉慶真的因為偷稅罪被判刑了嗎?

其實並沒有。

網上流傳劉曉慶曾因偷稅罪被判刑,其實並不屬實。

法律分析:范冰冰逃稅免刑,真的是宗慶後拯救了范冰冰嗎?

真實情況是:劉曉慶因偷稅罪被逮捕,但並沒有被判刑。她在看守所羈押了400多天後被取保候審,補繳稅款後,檢方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劉曉慶偷稅案發生在2002年4月,北京市地稅局認定,劉曉慶及其公司自1996年以來,通過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1458.3萬元,決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573萬元。2002年6月,劉曉慶被刑事拘留。2002年7月劉曉慶被批准逮捕。

在好友姜文聘請律師等幫助下,劉曉慶於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審。劉曉慶個人取保候審後向稅務部門補交稅款,2004年5月,劉曉慶收到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

當時還沒有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檢察機關對劉曉慶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在於劉曉慶本人偷逃稅款較少,多為公司所為,且積極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金。

2004年4月,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偷稅罪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責任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710萬元,以偷稅罪判處被告人靖軍(曉慶文化藝術公司總經理)有期徒刑三年。

網上流傳劉曉慶被關押在秦城監獄,雖然出自劉曉慶本人之口,也並不屬實。

監獄是犯罪分子服刑的場所,劉曉慶並未判刑,怎麼可能關押在監獄呢?(當然,秦城監獄情況特殊,隸屬於公安部)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尚未有法院生效判決前,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

事實上,劉曉慶被羈押400多天,是在北京市看守所,而非秦城監獄。她關在秦城監獄的說法,來源於2002年北京市看守所改造,曾將包括劉曉慶在內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轉往秦城監獄下屬的第一看守所。

以上是筆者結合司法實踐所作的法律分析,以期對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作出有益的貢獻。

周筱贇寫於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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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贇“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案例:

2012年6月,周筱贇訴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盧俊卿名譽侵權案。2014年6月25日,中組部印發《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2016年3月,民政部公佈曝光首批“山寨社團”名單,“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名列其中。

2013年1月,周筱贇訴鐵道部拒絕公開12306訂票網站招標詳情案,入選2013年度“中國十大公益訴訟”(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主辦)。

2014年5月,周筱贇訴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拒絕公開李亞鵬、王菲的北京嫣然天使兒童醫院財務信息案,周筱贇勝訴,推動了2016年出臺的《慈善法》明確規定公益組織的強制財務公開制度。

2015年10月,周筱贇訴貴州省人民政府、畢節市人民政府拒絕公開留守兒童救助基金財務信息案,2016年2月1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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