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爆破採礦震壞130多戶民房 涉黑組織被判刑

轉自:齊魯晚報

通過非法採礦獲取巨大經濟利益,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致使當地群眾不敢通過正當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海龍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

聚集社會閒散人員

開展違法犯罪20餘起

王海龍於2012年左右來到平邑縣,與王蕾相識發展成為情人關係並同居;王群是王海龍的四叔,早於王海龍來到平邑縣。2014年春節前後,王海龍、王蕾、王群結成團伙,並先後聚集社會閒散人員。

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他們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在社會上逐漸有了一定惡名,初步形成了以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蕾、王群為骨幹成員,以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為積極參加者,以劉成諾為參加者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租賃位於平邑縣城的“品茗閣”茶樓,以該茶樓為活動場所,開展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龍領導下,該組織進一步向礦產資源領域延伸,通過非法採礦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部分收益用於維繫該組織生存及違法犯罪活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以來,在平邑縣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強行採礦

還威脅村幹部

2014年11月,王海龍自季某處購買了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眾蒙石料廠,該石料廠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止。王海龍購買該石料廠後,市縣兩級安委會要求平邑縣礦山停產整頓,但王海龍仍指使朱丙峰等人強行開採。經鑑定,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該石料廠越界開採建築石料用灰巖礦13萬餘立方米34萬餘噸,認定價值400餘萬元。

王海龍等人的非法採礦行為給當地村民生活帶來重大影響。因爆破採石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該村村幹部季某某多次找王海龍反映,遭到威脅。2015年9月,王群帶王志明到季某某家中,以季某某及其家人的安全相威脅,季某某陳述,對方說知道他家孩子在哪兒上學,“不能保證小孩放學回來還是好好的”。

平邑縣130餘名村民證實,2014年底,王海龍接收了東公利眾蒙石料廠以後,有的土地被佔用;有的在礦上幹活不給錢;村裡的道路被軋壞,大車司機野蠻行駛;放炮使用過量的炸藥,導致附近130多戶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地被損。

9人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後被駁回

2018年8月30日,平邑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判處王海龍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另外兩名骨幹分子王群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3年;王蕾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2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到3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

宣判後,王海龍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中院提起上訴。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以王海龍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非法爆破採礦震壞130多戶民房 最高檢、公安部掛牌督辦臨沂平邑一黑社會性質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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