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公交車墜江!我們又何嘗不是公交上的乘客?

萬州公交車墜江!我們又何嘗不是公交上的乘客?

廣安·謝歌說事

萬州公交車墜江!我們又何嘗不是公交上的乘客?

長江水底,沉睡了85小時20分的公交車打撈出水。附近的船隻拉響了低沉的汽笛聲,萬州長江二橋附近所有的船隻一齊發出悲鳴。殘缺不堪的公交車似乎也在此時此刻向關注它的人們訴說著那個悲劇發生的瞬間。

連日來,隨著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墜江事件原因公佈,城市公交車再次佔據了全網頭條,剛剛離世的李詠、金庸兩位大咖也未能掩蓋住公交車墜江的與情、轉移網民的視線。

為何萬州22路公交車墜江會持續引發與論關注?我想,一個最根本的原因無非是,此事帶給我們的危機意識顯得特別震撼人心,因為“慘劇”離我們很近。我們每一個人又何嘗不是公交車上的乘客?

乘客因為錯過站與司機激烈爭執,最終導致車輛失控衝欄墜江,15條鮮活的生命瞬間陰陽兩隔。

無獨有偶,還是萬州,還是這22路公交車。有網友扒出2015年12月15日重慶晨報的新浪微博:【重慶萬州一女子坐過站暴打公交司機】:12日,萬州22路車上一位女乘客沒有聽到廣播坐過站,遷怒司機潑口大罵,司機忍無可忍還嘴,女子竟突然打向司機並搶奪方向盤。最後,公交車撞上行道樹,車頭受損,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傷,後該女乘客已被刑事拘留。

萬州公交車墜江!我們又何嘗不是公交上的乘客?

但是,這件事情的發生並沒有給人們敲響警鐘,最後,慘不忍睹的悲劇還是在萬州的22路公交車上發生了,只不過演出的方式不一樣結果也就不同罷了。

眾多的自媒體熱議“萬州公交車墜江”,稱“雪崩的時候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有網友認為,重慶公交墜江事件,從某種程度上所有乘客沒有一位是無辜者。公交車失控的悲劇之所以如此廣泛地撥動人們的心絃是因為頻頻發生的公共安全事件觸動了我們的“安全閥”。

如果生命可以重來,是不是能夠換個這樣的場景?

司機至少有兩種選擇避免悲劇發生

一是可以不用“老子就是要和你同歸於盡”而選擇停車報警;二是緊握方向盤駛出大橋再來論理。按當時的車速,這位司機只需要堅持三分鐘就足以避免災難的發生。

女乘客可以停止或推遲攻擊公交司機

任性是一劑毒藥,衝動是魔鬼必須要受到懲罰。女乘客只需推遲三分鐘時間向她心中“可惡的駕駛員” 發起攻擊,閃過稍縱即逝的“車在橋上,車上還有一車人啊!”的哪怕一絲絲兒的顧及與善念,就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然而,女乘客因為那難解“深仇大恨”的“驕橫”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其他的乘客可以主動制止

喜歡“看熱鬧”的看客並不是總會幸運的在人生的商場享受免費或優惠打折體驗。

生活中總有一些人,在看到別人遭遇到不幸時總是事不關己明哲保身,你不發聲,到後來也就沒有人為你發聲。倘若公交車險墜,生命可以重來,作為一路同行的你還會保持鎮靜,還會毅然決然的墜江而下?同在一輛車上命運綁定,你根本就沒有緩衝地帶,只能對水一墜,可不是麼,看客最喜幸災樂禍,殊不知,有時,在你冷眼旁觀的看到別人“殺人”時,“血”,同樣會不經意的濺射到你的身上。因為,冷漠,有時也會是葬禮的前奏曲。

可是,生命絕對不可能重來!

可是,上面的場景看不到啊!

可是,他(她)們都沒有啊!

而且是,全車人無動於衷啊!是公交車上所有的人共同製造了這一起人間悲劇。

22路公交車,司機手握生命的權力棒,卻被女乘客用任性破壞了規則,而滿車的乘客充當了冷漠無情的看客。按重慶當地的方言是,“這三副顏色”共同的配合、默契的演奏了一曲“公共汽車詠歎調”,然後,公交車像鐵達尼號一般沉入了冰冷的長江,而江底的相關三方若水下有知,是否會感覺出江底其實並不會比江面上的世界更溫暖。

悲劇已經發生,指責和謾罵早已沒有了任何意義。但是,我們卻可以對此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可以儘可能努力做到讓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有時候覺得,其實,我們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又何嘗不是22路公交車上的人?因為,我們都在這一輛公交車上,公交車前進的方向決定著我們的前途和命運,司機、女乘客、整車的所有的人構成了命運共同體,沒有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

思考之一:是否需要增加另外一個“安全帶”?

重慶公交墜江悲劇發生後,人民日報評論:我們是否需要一場文明革命?評論稱,許多制度與倫理看似約束著你我的手腳,從不是空穴來風。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文明,不僅是一種美德,也是一根保證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安全帶。重慶公交墜江的視頻今天公佈了,看到的人無不在嘆息中悲憤:就為坐過了站,女乘客便要喪失理智死纏爛打,這不是害人害己是什麼?!就因與女乘客交手,司機居然也忘記了方向盤下還有十幾條生命,這樣的分心也不應該啊!更值得可憐的是那一車無辜乘客,因一場口角葬身於長江之中,這是不可承受之痛!

悲情,都是從險情中來的,而很多險情,都是從情緒失控開始。從犯罪心理學上看,許多殺人案都屬於“出於憤怒”的激情殺人,導火索極微小,是一個微笑、一句道歉都能澆滅的“火星”。為什麼物質生活日益豐裕了,文明素養與公德之心卻落在後面?這是一種文明的反思,一種文明的心痛。

思考之二:是否應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單列增加“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

我國刑法已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汙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但是,隨著惡性案件的增多,像這類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應單列罪名,細化條款,具體到犯罪行為。乘客與公交車司機發生衝突後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極端事件在國內多個城市時有發生,還有的是因為醉酒鬧事,有的因瑣事和司機發生口角然後搶奪方向盤危及乘客安全。因此,整個社會都需要需要為此進行反思,現有的法律應當補上一課,讓公共交通安全不可侵犯成為社會共識。美國為例紐約州曾在2002年立法規定攻擊公交車司機或地鐵工作人員等同於襲擊警察。其公交車頭顯著位置有著非常明顯的告示:“攻擊巴士司機為刑事重罪,將處以7年監禁。”新澤西州更是在駕駛座與乘客座位之間地板上設定一道很粗的白線,任何人試圖跨越白線或停留在白線以內,司機都會立刻發出口頭警告。

為了悲劇不再重演,我們面臨任重道遠。正如人民日報評論的那樣:“沒有人是一座孤島”,也沒有人在車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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