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哪些情形,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答:(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溫江國土 的文章 關鍵字: 城市规划 土地 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