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三十年房產證只登記了男方名字,現在丈夫去世留下遺囑該房屋爲男方子女繼承,該遺囑合法嗎?

執著的淡頂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分清這套房屋的性質。

這套房屋以前是公房,根據十年前的住房制度改革買斷產權,那麼這套住房就屬於國家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出現的房改房。

房改房又叫做已購公有住房,是城鎮職工根據國家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的優惠價格購買的已建住房。


房改房有兩種:

一、成本價房

成本價房指的是員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

根據相關政策,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夠五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包含的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相關的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所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買人對其擁有相對完整的產權,即佔有、使用、收益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


二、標準價房

標準價房指的是按國家當年規定的市場標準價購買的房屋。

根據相關政策,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


根據題主“該房屋性質以前是公房,大概十年前住房制度改革買斷產權”的敘述,大致判定這套房屋是屬於按照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因此,不需要在繳納任何費用就可以進行繼承了。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在買斷後,購買人就享有了完全的產權。


再婚三十年,而於十年前買斷公房產權,如無其他約定,可以判斷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有二: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相關政策,已購公有住房後,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


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再說繼承的事情就簡單了:

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有女方一半的份額。對於這一半的份額,男方無權處理,處理了也是無效的。

男方有權處理屬於他的房產那一半的份額。即:其遺囑中讓其子女繼承其房產的那一半的份額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他的子女只有權繼承這套房屋一半的份額。


女方有房屋一半的份額,男方子女當然無權將女方趕出去。

女方如果想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進行分割房屋。她可以要求獲得房屋價值一半的資金,也可以支付房屋價值一半的資金給男方的繼承人,自己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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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其實怎麼說呢,我來給你講講啊!

我九歲的時候父親去世,母親後來改嫁,由於我們家兄弟兩個,母親一共改嫁四次,理由很簡單,都不願意給別人養小孩,而且還是男孩。

現在的繼父叫叔叔,和母親共同生活了22年,2004年工廠破產,母親和這個叔叔都買了房子,雙方約定,自己的房子歸自己的孩子。

所以對於上文的女人,我感覺不給她是因為雙方有這個約定!即使沒有,這也是約定俗成的潛規則!不要說保姆啊,陪睡啥的,老了就是個伴,讓家裡有另一個說話的人,在半夜睡覺以後如果有點什麼不對,有個幫忙的人,如此而已。

都是半路夫妻,感情深厚的有,除非共同撫育一個以上的孩子,要不肯定不會是一條心的!中國的父母,除非是特別不著調的,基本孩子都是一個家庭的中心!離婚了的,除非有再生子女,要不自己的孩子肯定在心裡佔第一位。

所以對於老爺子的遺產,真的不要有什麼想法,人家最初也沒打算給你,如果自己沒有帶什麼去,那你們續存期間你沒給自己規劃一個退路也是自己智商不到位!而且可能感情也不到位!想要讓對方交心,除了原配,就是擁有共同的子女,或者雙方都沒有,否則在中國,無解!

就好比我的那個叔叔,也僅僅就是叔叔而已,他牽掛的是他的孩子,我母親牽掛的人永遠是我們!尤其在他們有矛盾的時候,特性一覽無餘!

那些沒有再婚父母的人,體會不到這種冷酷,溫情下“各回各家,各找各媽!”


普普通通112000786


本提問的爭議焦點是,男方十年前買下的售後公房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本題描述的情況看,這套售後公房系屬於男方的公共租賃房,女方與男方之間雖然具有夫妻婚姻關係,但可能因女方的戶口未遷到該公租房,或女方雖居住在該公租房,但因女方他處有房屋,因而不屬於該公租房的“同住人”,故不具有購買該公租房的資格。由於女方不是該公租房的“同住人”,也就不具有購買該公租房的資格,因而女方不屬於該售後公房的權利人。男方作為該售後公房的唯一權利人,有權對屬於自己的財產立遺囑處分。只要男方所立遺囑合法有效,該售後公房即由男方所生子女繼承。根據上海的有關公租房購買政策,戶口在該公租房上的成年人,屬於該公租房的“同住人”。該公租房的承租人(戶主)及其他“同住人”都有權購買該公租房,成為該售後公房的共同產權人,但同住人放棄購買的除外。該售後公房雖然是在女方與男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斷取得,但售後公房帶有福利房的性質,是男方單位分配給自己職工的福利,帶有專屬性質,因而不能理解為女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女方與男方雖然再婚已有三十年,但女方卻未能成為該公租房的同住人,不能成為該售後公房的共有產權人,說明這對再婚夫婦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的分割事先有所準備的。


徐國良律師


根據情況介紹,我覺得遺囑應該是部分無效的,你朋友的母親對於房產有屬於自己的權利,男方不得獨自處分。

首先,他們結婚三十年,雖然房屋以前是公房,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將住房購買為私有房屋,那麼,該房屋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儘管房產證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其實權利是夫妻共有的,沒有異議。

在此基礎上,夫妻沒有另外約定的時候,男方和女方各自擁有房屋的一半產權,也就是說,男方在立遺囑的時候,最多能夠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一半產權,超過部分無權處分。如果遺囑中涉及的房屋產權超過50%,那麼,超過的處分就是無效的。

其次,結婚三十年,雖然當時各自有子女,但是,根據時間來判斷,當時的子女年紀應該還小,屬於未成年。那麼,在這三十年代婚姻關係中,男方和女方都對於各自的繼子和繼女付出了撫養義務。因此,雖然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是,法律上認為他們存在擬製血緣,享受到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繼女,對於老人負有贍養義務。如果現在朋友的母親屬於生活困難的老人,需要人照顧,那麼,遺囑中對於女方的權利沒有照顧,沒考慮女方的合法權益和養老的實際需求的話,那麼,女方有權提出遺囑無效,要求在遺產分配上給予照顧。也就是說,可以要求多分房產和其他遺產,不必拘泥於法定繼承的份額。

再婚夫妻三十年,不容易,即便是原配,能夠共同走過三十年,也是很長的時間了。如果因為男方去世,就讓三十年的妻子被掃地出門,那麼,不論法律還是人情,都說不過去。綜上,我認為你朋友的母親可以從上面這兩個角度來為自己主張權利,法律肯定會保護她的,不會任由男方子女肆意妄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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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在此,我首先對這個已故老先生稍加譴責。你和你的妻子雖然是再婚,但也鞍前馬後的跟了你三十年。其中的風風雨雨也是共同抵禦。怎麼能夠立下遺囑,將房產全部由自己的孩子繼承,還要讓他們把繼母趕出家門呢?這對於一個已進暮年的老人來說,情何以堪。

雖然留有遺囑,但是卻是一個無效遺囑,因為他對房屋不具有全部產權,做為妻子這部分他是無權處置的。

我們知道,他們住的是公房,在十年前,也就是他與後妻的婚姻存續期間買斷了產權。此內除了公房帶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部分應該是男方的產權外,其餘應該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男方把女方的所有權也自己做主寫了遺囑給了自己的孩子,顯然是不合適也是無效的。

做為妻子,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對男人的遺囑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手段,撤銷男人遺囑的效力,得到你應得的份額,對社會也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交待。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根據題目描述,再婚三十年,十年前購買了涉案房產。據此判斷,涉案遺囑部分無效。

1,涉案房產雖為公房,但已依政策購買並獲得產權登記。鑑於該房產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因此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購買公房有身份限制,這種限制是取得時資格問題,對取得後的房產屬性的認定沒有效力。

2,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但不能處分他人的房產。涉案遺囑處分了共有的房產,因此應當認定部分無效。

3,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涉案房產,如果對方拿出遺囑,則請求確認遺囑的效力。在分割時,要求折價歸併,房產由女方取得,女方另外補償對方相應價款。之後將房產變更至女方名下。

供參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特別是半路夫妻,最後的時候財產的問題都會或多或少的出現一些問題,我父親去世以後我媽又找了一個老伴,據說是我媽的初戀,我媽也是今天想過明天不想過的,本來想著要是我媽自己就接到我們身邊照顧,沒想到我媽找了個老伴,這樣也好彼此有個照顧,我們不建議媽媽領結婚證,搭夥過就算了,後來我媽偷摸領證了,我也管後爸叫叔,叫爸叫不出口,我叔什麼都沒有,可能和他前妻離婚以後淨身出戶,現在就住在我爸媽的房子,房子戶主還是我爸的,到現在也沒過戶,真實不知道以後這個房子會出現什麼問題


危險品17


夫妻過了30年,伺候老頭30年,最終落了個這樣的結果,你也過的挺失敗的,我們一方面責怪老頭的無情,但是,這背後是不是你也有一定的責任呢?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俗話說沒有功勞還有苦勞呢。你也要反思反思吧。

這個事不用擔心,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子儘管是你丈夫的名字,但是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屬於你們夫妻二人,而你丈夫無權個人處置。

這個房子的繼承方法應該是這樣的,第一,首先房子一半是你的,第二,另一半是你老公的遺產。第三,根據遺囑繼承,遺產全部歸你老公的親閨女繼承,你就沒有繼承權了,但你有你那一半的財產。

這事要這麼處理,如果他家的子女來鬧,來要房子,建議報警,如果處理不了,就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要你那一半,最後的結果是,要房子的出錢補償,一人得錢一人得房。

在這個問題上,不要軟弱,他不仁在前,你也就不要有什麼顧慮了。


韓東言


只能說現實很殘酷。

這個問題我們要從多個方面去考驗了人性,對這個問題我不做回答,我只是想提一些問題,讓大家去判斷。不從法律層面講。

一,女方子女是不是跟前夫生活,如果是,不建議繼承,如果雙方子女都是這個己經去世的人扶養,我更不建議繼承。但現有子女一定要養老送終。

二,關於公房,這個房子是在你們結婚之前就取得了,公房不在乎價格,只在乎資格,雖然公轉私是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但所出的現金應該是很少很少的。憑良心做事就行。

三,婚姻三十年,真的很長,我依然相信你們是有感情的,三十年生活中,如果男人把所有的錢都交給你來保管的話,我相信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憑良心做事就行。

四,男方子女還有沒有其它的房產,也就是說男方家孩子,現在生活怎麼樣,如果好,還可以,如果子女就生活在這套房子裡,憑良心做事就行

五,從法律層面上講,女方有繼承權的,但我相信法官會從多個方面去考慮這個問題,假如女方就是單純的為了分一筆錢給自己的子女,而不管男方的子女,哪也是不道德的。


無雨的天空2000


再婚三十年,並且十年前住房改革產權買斷,明顯就是該房產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該房產,夫妻各佔一半,也就是說該房產無論丈夫去世還是在世,都有你的一半,哪怕是房產只寫你丈夫的名字甚至房產證在你繼子繼女手裡! 當然因為你丈夫留了遺囑,已經清楚寫明把遺產留給自己親生兒女,也就是說你作為妻子還有你的孩子是得不到你丈夫和你孩子繼父那部分遺產了,你丈夫房產的一半遺產全部歸他親生子女所有!但是房產有一半是你的,這就是你合法權益,你丈夫的親生子女沒法把你趕出去,你要麼按照房產市值要求繼子繼女買下你那一半房產,你相當於把這一半房子賣給他們,只要錢到手,馬上直接搬出去!要麼就把房子一半自己拿來繼續住,都是可以的,哪怕是對方想賣房子也要你同意才能生效!最後就是你和你繼子繼女達成共識把房子賣了,你自己拿走一半的錢,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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