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欄山」「午欄山」 哪座是「真山」?

作者:新幹縣人民法院 皮繼軍 周麗明 發佈時間:2018-09-17 10:03:49

新幹法院網訊 李某因不服吉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認定其銷售的“午欄山”白酒侵犯了“牛欄山”白酒的商標專利權而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向新幹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在吉水縣經營一批發部,經營範圍為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日用品批發、零售。2017年12月18日,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吉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在李某經營的批發部發現假冒牛欄山酒廠所註冊“牛欄山”商標的產品。同日,吉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予以立案。經查,李某自2015年開始銷售牛欄山陳釀白酒,自2017年8月開始銷售註冊商標為“午蘭山 ”午攔山陳釀白酒,但該外包裝箱正面標註的“午蘭山 ”字體較小,而突出使用了近似於“牛欄山”字樣的“午欄山”三個字,且與牛欄山陳釀白酒包裝箱標註的字樣、圖案大小、顏色、字體排列相近似,其包裝箱內的瓶裝酒標籤與“牛欄山陳釀白酒”商標相近似,突出使用“午欄山、陳釀白酒”字樣及“一頭牛”的圖形,且該標籤上的字樣及圖形的顏色、形狀、大小、排列順序與牛欄山酒廠註冊的 “牛欄山陳釀白酒”商標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費者對該酒來源的誤認。2018年2月13日,吉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本案中,李某銷售的“午蘭山 ”午攔山陳釀白酒使用“午蘭山 ”商標為註冊商標,該白酒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正確使用該註冊商標,但李某銷售的“午蘭山 ”午攔山陳釀白酒瓶貼標籤上突出使用“午欄山、陳釀白酒”字樣及“一頭牛”的圖形,字樣及圖形的字形、大小、形狀、顏色、排列、組合與牛欄山酒廠 “牛欄山陳釀白酒”商標相近似,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故吉水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認定李某銷售的“午蘭山 ”午攔山陳釀白酒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定性準確。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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