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購不能爲所欲爲 爲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立規

10月26日,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議案獲得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由於此次《公司法》修改是專門針對第142條所涉及到了股份回購的內容,這也意味著被市場各方寄予厚望的股份回購的修法獲得通過,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望迎來一個全新時代。

果不其然,截至10月28日晚,就有超過40家上市公司公佈股份回購意向或相關進展;而29日晚,更有中國平安公佈了千億元回購的意向。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熱情之高漲超過了過去任何一個時候。

上市公司用實際行動回應《公司法》的修改,這是一件好事。這也表明《公司法》修改確實順應了市場發展的需要。不過,在股份回購問題上,僅有上市公司充滿熱情還是不夠的,更需要有股份回購的各項規章制度出臺,以達到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立規的目的。正如證監會方面所表態的那樣,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利用股份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違法違規行為。

股份回購不能為所欲為 為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立規

那麼,該如何規範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行為呢?個人以為,有這樣幾方面的問題是需要高度重視的。

首先,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必須是量力而行的一件事情,不能打腫臉皮充胖子,尤其是為了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負債回購。因此,股份回購的資金來源必須是自有資金,不得挪用募集資金,更不得借款。換句話說,股份回購是現金流充裕的公司之專利。現金流短缺的公司,不應進行股份回購。

其次,作為上市公司來說,有義務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來維護股價的穩定,因為此舉不僅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上市公司自身的市場形象。當然,如何維穩,在怎樣的價格位置上進行回購,這是上市公司自主決定的事情。但有幾個敏感的股價位置,是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所必須要考慮的。

一是在發行價處進行回購。對於一家新上市公司或上市時間不超過三年的公司來說,發行價是一個非常敏感的位置。這個價格是向公眾投資者發行的價格,也是公眾投資者的投資成本所在。因此,要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股價穩定,新上市公司以及次新股公司,在股價跌破發行價時,有必要進行股份回購。

二是在每股淨資產值位置進行回購。對於一家公司的股票來說,每股淨資產值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這是每隻股票所對應的淨資產,也是一隻股票最基本的價值所在。股價跌破了淨資產值,意味著股票在折價交易,意味著投資者的資產在流失。所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股價穩定,每股淨資產值的價格位置是上市公司必須要保衛的。因此,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淨資產值這個位置是股份回購的一個重要觸發點。

三是一元面值位置進行回購。因為這個位置涉及到上市公司退市問題,如果連續20個交易日守不住這個位置,公司股票就要退市。因此,作為上市公司來說,有必要守住這個位置。這不僅是投資者的利益所在,也是上市公司的利益所在。

其三,鼓勵上市公司用股份回購代替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對於投資者權益來說是在做減法,尤其是除息、上繳紅利稅,中小投資者不僅沒有得到,相反還要倒貼紅利稅稅款。用股份回購代替現金分紅則可以避免這種問題,而且有利於增加股票的投資價值。

其四,把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公司的股份回購落到實處,以此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改變現行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投資者為此買單的不合理做法。尤其是欺詐發行公司的強制退市,必須嚴格按制度執行,兌現上市公司以及大股東上市時的股份回購承諾。

其五,為了避免利益輸送,規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股份回購需要回避幾種情形。比如,剛剛進行融資的公司至少在一年內不能進行股份回購,避免上市公司用融資款進行回購。又比如,進行送轉股分配的公司一年內不能進行股份回購,實施股份回購的公司一年內也不得進行送轉股,避免上市公司以此玩弄資本遊戲。再如,大股東有減持計劃,或有股權質押的公司不得進行股份回購,以此避免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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