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奪公交車方向盤時司機緊急制動,造成車上一名老人摔死並發交通事故,你怎麼看?

大朱dazhu


這是因重慶墜江公交車事件引發的一問吧。

雖然不是實際案例,但這個問題的提出還確有著現實意義和討論的必要。

一、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時,司機緊急制動,司機的措施得當

司機的制動措施不僅得當,而且是必須緊急制動,儘量將公交車停放到安全的位置。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讓公交車及車上乘客避免危險。

司機緊急制動公交車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中侵犯的較小的利益也是合法利益,只不過是在兩個利益發生衝突,而又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較大的利益,不得已損害較小的利益。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正當行使緊急避險行為的人不需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乘客搶奪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車的方向盤,會導致公交車的失控。公交車一旦失控,公交車上的乘客將會處於極端的危險之中,撞向建築物、衝入河中、翻車,都不是乘客能夠承受之重,這個時候,最好的處理也就是將車輛馬上停下,公交車一停下,就會避免車翻人亡的後果。

在這個過程中,公交車緊急制動,會造成有的乘客的磕碰,甚至傷亡,但這樣的結果,總比整個公交車車毀人亡要好的多。

這是保護大多數人利益的要求,兩害相權取其輕。正因為如此,才有我國刑法和民法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

所以說,在有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情況下,司機最好的辦法就是首先採取緊急制動的避險措施。


二、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的方向盤,危害巨大:

危及車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重慶墜江公交車事件告訴了世人失控的公交車能夠帶走所有車上乘客的生命,甚至於連救援都來不及;

危及他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這就是馬路上、甚至路旁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衝上馬路的公交車也不時發生,誰又能躲開這樣的無妄之災。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人明知其搶奪方向盤會導致司機失去對公交車的控制,也明知公交車失去控制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而其放任這樣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是間接故意的主觀心理狀態,這是故意犯罪,不是過失犯罪。


正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後果嚴重,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對其的處刑也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就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從法律條文看,我國《刑法》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所以法律不需要重新規定,也不需要增加規定,只需要嚴格執行。


三、公交車緊急制動造成車上乘客摔死並引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通過上面的分析,判斷責任歸屬就很簡單了。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司機緊急制動,造成車上老人摔死並引發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誰?

是搶奪方向盤的人。

也就是說,搶奪方向盤的人不但要負刑事責任,還要負因事故發生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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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最近,搶奪方向盤或毆打司機事件接二連三發生,比如北京公交車上50多歲的老年婦女因為坐過站要求下車未果,竟然用一箱牛奶砸向司機,造成公交車與其他車發生碰撞的事故;鎮江一女子要求司機幫其捎帶商品未果,竟然搶奪方向盤,撕打司機。這兩起事件都沒有發生嚴重後果,而重慶公交車事件則造成15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這樣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對這種犯罪行為,司機為了避免給不特定多數人造成傷害,他沒有采取激烈對抗的方式,即如重慶公交車上的司機一樣,而是採用一種儘可能減少傷害發生的方式,那就是緊急剎車。這種方式看似消極,但是卻最有效。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這是一種緊急避險行為,對造成的損害,司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老人的死亡,那是緊急避險行為造成的,司機可以不必承擔責任,但是追根溯源是因為乘客搶奪方向盤所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所以由這名乘客承擔老人死亡的賠償責任。

不過,由於老人購票乘車,公交公司理應對老人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雖然該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理應有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是公交公司如果沒有盡到保障義務的,也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打虎拍蠅


飛機的飛行員誰敢動他!火車司機誰敢碰!怎麼到了客車駕駛員這就怎麼那麼多事,這也不行那也不能,在客車司機手裡也掌握著那麼多的生命,就可以隨便碰呢?有什麼可討論的?給客車司機和飛行員,火車司機一樣的權利不就行了嗎!到那時,誰還敢動他……


萌叔8441


乘客奪公交車方向盤時司機緊急制動,造成車上一名老人摔死併發交通事故,這事司機應當免責。

1.乘客奪公交車方向盤時司機緊急制動是為了避免發生更大損害,是一種應急的止損行為,挽救了一車人的性命。要不然就會出現重慶公交墜江死亡15人的重大事故。

2.造成車上一名老人摔死併發交通事故,是在這種應急止損行為下所造成的附帶傷害,司機主觀上是避險,應免責。

3.真正要負責是奪公交車方向盤的乘客,他的行為給全車的乘客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主觀行為是故意,應視為故意殺人。老人摔死併發交通事故是他造成的後果。


不老人生


只要乘客搶司機方向盤,或毆打或辱罵司機都是妨害公共安全罪,不管發生事故與否,都判刑,執法必嚴。


智慧人生AA


作為一名駕駛員,車上發生情況緊急制動是本能的反應,由於方向盤被人搶奪,緊急制動更是理所應當。至於老人意外身亡,是乘客的行為造成的,如果沒有乘客搶奪駕駛員方向盤的行為,根本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乘客必須承擔所有的責任。同時他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他觸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藍色天空30860888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先回答以下問題:如果有人(無論男女老少)闖進飛機駕駛艙,搶奪機長的駕駛器,會如何處理?顯然,答案只有一個,這是典型的恐怖行為,必須堅決打擊。對於搶奪者,無論打死打傷,出手者不僅不會受罰,而且一定會作為見義勇為的英雄受獎。為什麼呢?因為他(她)維護了公共安全。回到小編提出的問題,既然搶奪飛機機長的駕駛器是危害公共安全,那麼搶奪公交車甚至出租車駕駛員的方向盤也應該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行為。既然如此,對於作案人,也應該比照對於劫機者的法律法規,堅決予以打擊,對於出手制止這種犯罪行為的人員應該給予表彰和獎勵。至於在制止犯罪行為過程中,造成犯罪人員的傷害,應比照對於恐怖分子的打擊相應處理。


交大的Y老師1


在這個題目中有四個要點:

1、乘客奪公交車方向盤;

2、司機緊急制動;

3、車上一老人摔死;

4、引發交通事故。

我們逐條來進行分析:

1、乘客奪公交車方向盤

在前些天剛剛發生的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中,我們已經可以清楚的看到,乘客隨意搶奪公交方向盤所帶來的危害性有多大。這種行為直接威脅到了公交車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危,是一種犯罪行為。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搶奪公交方向盤的這種罪行,無論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人員傷亡,都應該按照“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這種罪行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造成嚴重後果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題目中的這個奪方向盤的乘客,已經達到了判刑的標準。他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事故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

2、司機緊急制動

在出現乘客搶奪方向盤等影響司機正常駕駛的狀況時,為了避免公交車失控造成事故,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是必要的,是一種緊急避險措施,是為了保障車上所有乘客的安全,是一種比較合理的規避風險的方式,並沒有不妥之處。所以,司機沒有什麼過錯或責任。

3、車上一老人摔死

這個事故中的關鍵點就在這一條上,可能也是存在爭議的一個點。從表面上看,老人的摔是由於司機的緊急制動造成的,似乎這是司機的責任。其實不然,實際上是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舉動引發了後面的一連串反應,司機緊急制動、老人摔,這兩個動作都是奪方向盤的乘客造成的。因此,導致老人摔死的責任,應該由奪方向盤的乘客來承擔。

如果死者家屬只找司機要求承擔責任,那事情可能會變得繁瑣一些,司機再向奪方向盤的乘客追究責任。最終的責任仍然應該由犯錯的乘客來承擔。

4、引發交通事故

這個責任便很明顯了,事故是由於乘客奪方向盤造成的,理應由乘客來承擔事故責任。

總之,在這起例案中,司機採取了緊急措施,避免了更嚴重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所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均由奪公交方向盤的乘客承擔。

當然,在實際處理中,公交公司可能也會做出一部分意外險賠償,但其實不應該替犯錯的乘客分擔責任。做錯了,就應該讓其付出沉痛的代價。這樣,才會對其他有犯錯傾向的乘客起到警示作用。治病得治根,嚴懲犯錯者,才是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根本。

因題目中交代的信息有限,只可以做假設性質的討論。

此類事件,在其他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公正明確責任人,對於過錯方應該給予嚴厲的懲罰。

最後,提醒各位,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是極其危險的犯罪行為,切莫由於一時的自私自利等原因而做出悔恨終生的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第一!

大家認為應該如何定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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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想起自己的一個親身經歷,公交車上,幾位打扮時尚五十來歲女士,上車就聊得很歡快,公交經歷幾個站就看到外邊開始飄著毛毛細雨,公交車剛停完站,走到一個紅綠燈路口等待時,幾位女士要求下車,但此處不是站點,公交車司機拒絕她們的要求,告知他們不是站臺不能停開門,然後這幾位女士異口同聲的說:你們都不照顧一下老年人哦?外面在下雨了。話一出口,大家紛紛看著她們😅沒有半點老年人模樣還要求公共交通照顧老年人,這世道好奇怪,在外排隊年輕人只能叫她們姐姐,上了公交車就自稱老年人,自我定位有點混亂呢😂。不過好在這幾位還是有知識有素質的女士,並沒有找公交車司機的茬,這已經算好人了😂。


sesshomaru1238933021


乘客搶奪方向盤,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國家有明文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難以預料,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只要實施,不管有後果還是沒有後果,都是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這就是犯罪。不能說沒有後果就不是犯罪。

1,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2,有後果的,處以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3,以危險方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者死刑。

本次客車,乘客在行駛的客車上,搶奪司機方向盤,主觀上已經涉嫌危害了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司機緊急剎閘,是為了減低危害風險,車內老人因為急剎車,摔倒致死,造成車禍,責任完全由搶奪方向盤的人承擔。假如司機不採取剎閘,有可能會造成更大的損失,誰也無法預料後果是什麼樣。如果沒有人搶奪方向盤,客車正常行駛,老人不會摔倒,也不會死亡。這些後果都是搶奪方向盤的人造成的。

根據刑法規定,搶奪方向盤,已經以危險方式致人死亡了,應該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並附加民事賠償,司機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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