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大家在問:
什麼是股權激勵?
幾年後,問題變成:
怎麼做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的典範就是華為公司。其歷程充分說明股權激勵能夠將員工的人力資本與企業未來發展緊密關聯,並且形成一個良性循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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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四,上海市光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志磊律師走進HeRo聯盟直播間,帶大家認知股權激勵以及在股權激勵訴訟實務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由於資金比較緊張,帶來的最大問題就是人員的流失。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的辭職更是容易對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如何用有限的薪資留住這些人才成為一門重要的“必修課”。
隨即帶來的問題就是:給誰?給啥?誰給?多少?價格?時間?咋定?變心?
Q:員工作為股權激勵對象,已取得公司部分股權,當離職或表現不佳時,公司可以強制回購股份嗎?員工需要補償嗎?
A:依照通常理解,股權系屬個人財產,應有自主佔有、處分、收益權利。但多數激勵方案出於激勵目的考慮,對股權及其利益的享有設置了收回條件,比如被激勵對象離職、或其他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或者其他合作關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一般在司法實踐中,也會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確實對提前辭職的激勵對象所能獲得的股份投資收益予以限制的,公司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回購股份。
Q:被激勵對象退出時,一般由哪個主體負責出錢回購其持有的激勵股權?
A:一般會在協議中事先進行約定,具體要看當時簽署的協議。通常操作中,一般是由大股東來行使回購權。控股股東也可以指定第三方,其他股東來購買都沒有問題。
Q:為什麼很多持股平臺是合夥企業性質的?
A:有限合夥持股平臺的優勢在於:1、激勵對象股權變動都是在持股平臺上進行,不影響激勵公司股權結構; 2、有利於穩定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3、控股股東擔任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極少的合夥份額控制有限合夥事務; 4、有限合夥操作更為靈活,入夥退夥,管理方便; 5、在稅收上也有一定政策優勢。
留給HR們兩個問題思考:
① 公司員工“過勞死”,但他是拿到股權激勵的。那麼是否要將股權激勵讓渡給他的配偶或者繼承人?
② 公司某位員工業務能力拔尖,但人際關係不好。如果給他股權激勵可能引發周遭人心不穩。那麼在設置股權激勵時,公司到底該給還是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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