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彩禮返還

基本案情

1、王、宋兩人相識,相戀。

2、兩人交往半年後訂婚,按照當地習俗,王某向女友宋某支付20萬現金作為彩禮。

3、兩人後爭執不斷,王某欲解除與宋某婚約,並要求返還彩禮。

4、宋某不同意返還。

案例分析

彩禮,俗稱“聘禮”,是指男女在締結婚約過程中,由男方贈與女方的財務。被人們當做結婚的“前置程序”。

給付彩禮行為屬於贈與行為,前提是雙方締結婚姻關係。所以,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未能締結婚姻,贈與行為的條件即未成就,彩禮一般需要返還給贈與人。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訂婚時支付彩禮20萬元,該彩禮是以王、宋兩人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支付的財物。現在王某提出解除婚約,即兩人不能締結婚姻,給付彩禮的目的不能實現。所以,宋某應當承擔返還彩禮的法定義務。

法律法規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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