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獲贈的物品導致人身損害,經營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獲贈的物品導致人身損害,經營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小A請朋友在酒店聚餐,結賬後酒店贈送了一瓶自釀的葡萄酒給小A,酒瓶包裝很精美,小A挺喜歡。幾天後晚飯時小A拿出這瓶酒,開瓶一嘗,口味不錯,於是全家人推杯換盞,喝了多半瓶。不想當天晚上喝了葡萄酒的幾個人全都上吐下瀉,連夜上醫院打點滴。後來大家一商量,懷疑是葡萄酒出了問題,於是讓親屬將喝剩的小半瓶酒封存,委託當地食品檢驗部門進行檢驗。不撿不知道,一檢嚇一跳,葡萄酒中大腸桿菌嚴重超標。小A出院以後,拿著剩下的半瓶葡萄酒找到贈酒的酒店,要求酒店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檢測費等損失,但酒店拒絕賠償,理由就是這瓶酒是無償贈送,而非出賣給小A的,因此酒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下A問:酒店真的不應該賠償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小A獲得這瓶酒並不象酒店說的那樣“是無償的”,而是小A在該酒店餐飲消費達到一定數額後酒店給予的饋贈。這種饋贈獲得的條件就是受贈人必須先在贈與人處進行消費,因而小A接受的贈品葡萄酒是通過其在酒店消費這一有價交換而取得的,只不過小A不必就葡萄酒的價格承擔付款義務而已。葡萄酒的付款義務已經轉移到贈與之前的餐飲消費之中了,餐飲消費是取得贈品的前提。因此,本案中的贈與並不是無償的,而是餐飲消費中附條件的贈與,酒店必須對其贈品的瑕疵承擔責任,賠償小A一家人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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