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造成的錯覺:首次偷逃稅不用坐牢?

在剛過去的國慶長假期間,最引起全民關注的新聞之一無疑就是范冰冰收到稅局8億多元的罰單,但因為是首次偷逃稅被罰,所以不用蹲大牢。由此,不少人士似乎得到一個錯覺:在稅務方面,第一次被稅局處罰,最多隻是補稅、罰錢,而不用追究刑責?其實,這麼想是很危險的。

冰冰案追刑責的依據

根據新聞通稿,范冰冰雖然涉稅金額巨大,但是由於其之前未曾因為偷逃稅被行政處罰過,所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免於追究刑事責任。消息一出來,頓時朋友圈炸了鍋,各種不解,各種憤慨,各種評論。有些網友翻出數年前一個代購涉案十來萬元就被判刑,以及之前同為影視明星的劉曉慶因為涉稅問題在牢裡蹲了一年多,並以此作為對比,大呼此次對范冰冰不予追究刑責的處理不公平。在此,我們對該處理結果的公平性暫不做評論,只分析下范冰冰被免追刑責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根據2009年修訂的刑法,對於“逃稅罪”新增了一項免罪化處理,即“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說的直白一點,就是沒有逃稅前科的,交錢免刑,就像這次范冰冰這樣。劉曉慶之所以會因稅入獄,那是因為她犯事時,上述刑法修訂案還沒出來,可謂出事出的不是時候。

誤解:首次“因稅犯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有些人士,包括一些企業家、投資者等,看到范冰冰的處理結果後,不免心中“小有竊喜”:原來首次“因稅犯事”最多罰錢,不用坐牢啊!甚至其中一些人由此在盤算,在稅務上“搞點小動作”,撈點好處,萬一被查到,最多花錢消災,而不用坐牢,這是否划得來?是否可以考慮考慮?

其實,這麼想是很危險的,首次“因稅犯事”最多罰錢而不用坐牢其實是個誤解。

首先,如果此次是由不同的稅務機關,譬如無錫稅務機關先對范冰冰進行處罰,然後另一地稅務機關譬如霍爾果斯稅局(事實上很多明星在霍爾果斯都有公司)再對其處罰,那麼就不是“首次”了,那就得追究刑事責任了。

其次,需要注意2009年刑法“開恩”只是針對“逃稅罪”。實際上,刑法規定了多項危害稅收徵管的罪名,除逃稅罪之外,還有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偷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等。如果范冰冰被界定為這些其他罪名的話,那麼“首次犯事不用坐牢”的豁免就不能

適用了。事實上,目前一些企業及其股東、投資者、管理層等採取的一些稅務上的“小動作”,根據其具體情況,完全有可能被歸入後面這些罪名的,一旦如此,那麼“首次犯事”也可能會坐牢。

除危害稅收徵管的相關罪名外,某些以逃避稅為目的的行為還可能涉及其他罪名,譬如走私罪。之前那個被判刑的代購,應該就是基於走私罪。


冰冰造成的錯覺:首次偷逃稅不用坐牢?


小心駛得萬年船

事實上,國家對內(如金稅三期、如大數據徵管、如稅局與其他部門信息互通等)、對外(如CRS、稅收情報交換等)的稅收徵管力度、技術手段都在不斷提升。以往一些企業及其股東、投資者、管理層等採取的一些所謂“節稅”,實則簡單粗暴的涉及偷逃稅的做法,其風險將越來越大。我們強烈建議應充分重視稅收風險管理,在稅務合規的基礎上謀求合法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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