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當被告的正確姿勢

2018年

都江堰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推出

“法治ING——

公職人員法律法規知識系列讀本”

政府机关当被告的正确姿势

讀本中的法治內容多種多樣

聊一聊

“民告官哪些事兒”

瞭解政府機關當被告的正確姿勢

政府机关当被告的正确姿势

在行政訴訟案件中

這個“官”應該如何告?

誰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事人應該如何找準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政府机关当被告的正确姿势

立案登記

政府机关当被告的正确姿势

不論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法院一律要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符合受案範圍、滿足管轄條件及具備主體資格當場登記立案;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釋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材料以及期限;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開具收到訴狀的書面憑證,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不接收訴狀、接收後不出具書面憑證及不一次性告知修正條件的,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投訴。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採取概括加列舉的形式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以及相關理論發展:1.行政處罰案件;2.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案件;3.行政許可案件;4.行政確認案件;5.徵收徵用及其補償案件;6.行政不作為案件;7.經營自主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8.濫用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案件;9.“三亂“案件”;10.行政給付案件;11.行政協議案件(如: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等);12.行政裁決;13.行政確認;14.行政獎勵;15.行政檢查;16.公平競爭權;17.國際貿易案件;18.反傾銷、反補貼案件;19.侵犯其他合法權益案件。

法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有:1.國家行為;2.抽象的行政行為;3.內部行政行為;4.終局裁決;5.《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6.行政調解、仲裁;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8.駁回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8.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交換訴狀

人民法院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送達後原告不能再提出新的訴訟請求。如是行政附帶民事案件,當事人請求法院解決民商事爭議,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審理階段提出。

被告在15日內提交證據及規範性文件。

人民法院於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管轄權異議

被告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行政訴訟程序:一審

行政訴訟一審可採取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且行政機關負責人(正副職)應當出庭應訴,可以另行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對於一審普通程序而言,必須開庭審理,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並必須遵循言辭審理的原則。普通程序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對於簡易程序而言,如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且(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或者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是,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須採取獨任審理的方式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對整個一審程序而言,原則上應當公開審理,但是涉及國家隱私的不得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經申請可不公開審理。對於賠償補償和自由裁量案件可以以調節結案。

庭審結束後,法院可當庭宣判(10日內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立即發給判決書),並且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期限及上訴法院。

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判決)/十日(裁定)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且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庭審程序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一般的庭審程序分為六個階段:

1、開庭準備

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3日用傳票傳喚、通知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按時出庭參加訴訟。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張貼公告,載明開庭時間、地點、案由等。

2、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庭審的重要階段,主要任務是通過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來查明案件事實,審查核實證據,為法庭辯論奠定基礎。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通知證人到庭作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人證言;第三,通知鑑定人到庭,告知其權利義務,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通知勘驗人到庭,告知其權利義務,宣讀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主要包含的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意見、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被告負有對相應行政行為的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有正當理由的刻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申請延期,經允許可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交。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的,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4、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審判人員始終處於指揮者和組織者的地位,應引導當事入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同時,審判人員應為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辯論機會,保障並便利他們充分行使辯論權。

5、判決

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

(一)撤訴

行政訴訟的撤訴在立案之後作出裁判前提出,原則上依原告申請提出,由法院審查後裁定,但是,經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未交訴訟費,視為原告申請撤訴。

(二)缺席判決

如經傳票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不被准許,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作缺席判決。

(三)被告在庭審期間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的被告可在任意時間修改其行政行為,如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採取相應補救補償措施以及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原告和第三人達成的和解協議都可視為對行政行為的改變。

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原告同意新行為並申請撤訴,經法院准許,訴訟結束;如原告不撤訴,法院繼續審理原行政行為;原告或者第三人就改變後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法院就改變後的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對前後兩個行政行為都不服的,又起訴新的行政行為的,合併審理。因為改變導致原行政行為不存在的,法院的判決類型為確認違法(代替撤銷判決)或者駁回訴訟請求。

政府机关当被告的正确姿势

主 管:中共都江堰市蒲陽鎮委員會

都江堰市蒲陽鎮人民政府

主 辦:都江堰市蒲陽鎮黨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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