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葉某,因飲酒過量導致病危,經搶救無效死亡。和她一起喝酒的趙某等3人,為此付了15萬元的補償款。近日,發生在溫州樂清的這起事件,很有警示意義。
9月25日中午,在樂清務工的19歲貴州女孩葉某,和二男一女三個朋友在樂清樂成街道清遠路某店吃火鍋。其間,葉某先喝老白乾,又喝兩小瓶勁酒,再喝百威啤酒。至下午3時,葉某出現噁心嘔吐、全身抽搐和神志不清等症狀。
一起喝酒的朋友慌了,急忙送葉某到樂清市人民醫院搶救。醫生診斷為醉酒嘔吐物窒息引發吸入性肺炎,心肺復甦術後缺血缺氧性腦病。在重症監護室搶救治療數日後身亡,治療期間,趙某等3人支付了1.5萬元醫療費。
事發後,樂成街道調委會駐所調解室工作人員對此進行了調解,葉某直系親屬和趙某等3人就醫療等費用及補償等事項進行協商。趙某等3人認為,葉某自己飲酒過量死亡,但他們和葉某一起喝酒,發生這樣的悲劇,他們願意做一點補償,每人拿出5萬元,共計15萬元。
哪些情形要為喝酒意外擔責?
生活中,朋友聚會、工作應酬等場合,難免大家會喝上幾杯。那麼共同飲酒喝出事故,同飲者需要為意外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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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聯冠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遊貽靜律師表示,因飲酒引發身亡,共同飲酒者並非一定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共同飲酒者對彼此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共同飲酒者有下列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灌酒或是惡意勸酒。故意對飲酒人進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後會引發不良反應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二)在飲酒人醉酒後不履行勸阻義務,在明知飲酒人不能喝酒而不進行勸阻,或是酒後要從事不宜酒後從事的事情如開車、高空作業而不進行勸阻。
(三)飲酒人出現危險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救助、護送義務,這種情況只有在飲酒人因飲酒出現危險的情況需要他人照顧,其他共同飲酒人才需對其照顧,護送飲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上述是同飲者具有過錯行為的情形,此外,還存在一種無過錯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比如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此時也有可能酌情地承擔少許的賠償責任。
故此,飲酒者之間應當承擔適當的互相提醒、勸阻、照顧、幫助義務,不能強制勸酒、灌酒。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責任。
關於喝酒這些要知道
飲酒前禁忌
①感冒藥+酒:增加肝臟衰竭風險;
②頭孢類抗生素+酒:嚴重將致命;
③解熱鎮痛藥+酒: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
④安眠藥+酒:致命…吃這些藥時千萬不能喝酒
快告訴家人、朋友吧 ↓↓
感冒藥+酒=肝衰竭
頭孢類+酒=毒藥
降壓藥+酒=低血壓休克
抗心絞痛藥+酒=頭痛、休克
解熱鎮痛藥+酒=消化道出血
降糖藥+酒=低血糖休克
安眠藥+酒=致命組合
抗癲癇藥+酒=藥物失效
腸胃炎藥+酒=更容易醉
溫馨提醒:
在服藥期間以及停藥後的兩週內都不要飲酒,還要注意避開一些含有酒精成分 的食品或藥物,如酒心巧克力、藿香正氣水、含酒精飲料等。
以下5種人切勿飲酒
↓↓
一年或多年不見
酒桌上觥籌交錯
盡興很重要
感情很重要
但比感情更重要的是自己的身體
為了自己的身體,
該拒絕喝酒還是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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