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出爐 地名變更誰說了算?

近年來,有關一些城市和地方改名的事件總能引發輿論熱議,1日,國務院公佈了《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行政區劃範圍名稱的變動調整,誰說了算,要堅持什麼原則,需要做哪些準備,這份《條例》對這些問題予以明確。

為何要出臺這部法規?

關於行政區劃的相關規定中,《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已經實施30多年。隨著形勢的發展,行政區劃管理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這些問題包括部分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審批內容和審批權限規定不清晰,申報審核的程序性規定不明確,部分行政區劃變更的隨意性較大,行政區劃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受到影響等。

名稱變更應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理特徵

按照《條例》規定,行政區劃應當保持總體穩定,但是“必須變更時”,應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等。

此外,還要堅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方針。

條例明確,行政區劃的重大調整應當及時報告黨中央。

此外,行政區劃設置和調整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按照條例,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係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於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

行政區劃範圍名稱,誰說了算?

《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等事項,由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條例》規範了行政區劃的管理程序,按照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的包括四大類: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自治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湖泊、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此外,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據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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