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分享系列之十:孩子在校園內受到傷害,學校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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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中學初一學生王小二是個熊孩子,一天在學校二樓教室外欄杆上拿大頂,結果不慎摔下死亡,經鑑定,樓道欄杆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問題: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

法律小分享系列之十:孩子在校園內受到傷害,學校是否擔責

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護

表面上看,王小二是自個玩危險動作導致損害,但是,學校也有不當之處,即樓道欄杆低於國家標準,按現行法律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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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有專門的法(圖自網絡)

未成年保護法說了,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是違反了這條規定,當然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點都不冤。

那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學校就得承擔責任?如果這樣,誰還敢開學校?法律當然不會這樣規定,學校盡到了法定義務,是可以不用擔責的。

那學校的義務有哪些呢?

一、教育義務

學校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引導他們不要從事危險的行為。如在這個案件中老師對王小二進行教育,告訴他在欄杆上拿大頂是很危險的,那學校就盡到了教育義務。

二、管理義務

學校要建立安全制度,對校舍、設施設備及場所等進行有效管理,杜絕存在危害學生安危和健康的隱患。此外學校還要對學校秩序進行管理,保持學校的安全有序,對外來人員進行管理,防止外來風險。

三、救助義務

當學校出現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要應當及時救助,妥善處理,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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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義務教育孩子哪些是危險

學校規範地盡到上述義務,按照法律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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