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河南寨派出所查處一起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

國家對於液化氣鋼瓶的銷售、運輸、使用等都有一套嚴格規定。在嚴格監管下,為何還有人鋌而走險呢?

分局河南寨派出所查處一起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

12月17日19時許,分局河南寨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巡邏時,發現一輛可疑封閉貨車,司機見到民警後故意閃躲,隨後民警立即對該車進行攔停檢查,並在車內查獲13個液化汽瓶。經詢問,徐某對非法運輸液化氣瓶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經北京市液化石油氣公司現場檢查、稱重,鋼瓶內含有液化氣淨重455公斤。現該人已被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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