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接电话被砸断1条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应赔偿

农民工小高和老乡一起在一家工地上做事,主要是建设一条高速公路。从事钢筋工的小高那天中午吃完饭,宿舍的人打呼太吵,于是爬到外面的一堆水泥块上面坐一下。这时候一个电话过来了,准备起来接电话的小高一脚踩空了,摔倒在地上。突然一个大水泥块滚落下来,直接砸到小高的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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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巨大的水泥块把小高的腿动脉砸断,有些地方已经粉碎性骨折。医生诊断的结果就是这条腿保不住了,必须截肢。前后的手术费用花了40多万,有一半的费用是工地垫付的,不过工地这边要小高的妈妈打了一张欠条。说是出院以后按照伤残级别和法院的判决,多退少补。

其实,建筑工地隐瞒了一重要事实,小高完全可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建筑公司并不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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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在职员工)合法权益,并转移企业事故风险,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2003年5月23日,原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明确要求:1.施工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的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为建筑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建筑企业开工前仍然需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未投保的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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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该条中的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按该条约定,小高在工地的生活区域内受伤,属于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会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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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由于建筑工地工作条件艰苦,人员流动性大。针对建筑工程施工人这一特点,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所以,实践中,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通常只有被保险人数,没有附名单。因此,实际施工人员为被保险人。即小高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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