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組織法審議:刪除檢察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使職權

國家監察委員會提出,按照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應當刪去這一規定。被採納。

檢察機關督促行政違法行為的職權面臨“難產”。10月22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三審。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修正草案擬刪減人民檢察院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使職權等行為的職權,此規定歷經“從無到有再到無”的變化。

行政檢察監督權擬被刪,應及時回覆檢察建議

今年6月,上述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二審時,有的部門、地方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監督行政機關的有關職權。

為此,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上述職權時,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

不過,這一增修內容擬被刪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況報告時表示,國家監察委員會提出,按照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應當刪去這一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在檢察監督問題上,上述草案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可以採取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

有的常委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是近年來檢察機關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單位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檢察建議不夠重視。

為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

看守所納入“巡迴檢察”範圍

澎湃新聞注意到,自2018年6月起,檢察機關在8個省(區、市)開展為期一年的監獄巡迴檢察試點工作。

上述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

沈春耀在報告中指出,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主要通過派駐檢察的方式,對監獄、看守所等場所的執法進行監督,為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試點開展巡迴檢察,增強了法律監督的實效。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迴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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