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合同得算數:多扣房租依據何在

律師:退款應按合同約定執行,中介公司做法無法律依據

□社區記者 叢俊儒

原本簽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她在住了10多天之後就向中介提出了退房。為此中介要扣除她3個月的租金才能辦理退房手續。她感覺不合理,“合同規定,即便是違約也是扣除2個月的錢,為何現在多扣一個月租金?”

今年9月中旬,王女士通過石家莊市一家中介在本市東方國際小區租了一間房子,並交納了一個月押金以及3個月的房租。她說當時著急入住,事後才看清,合同中寫的租期是一年。

入住之後,大約在今年10月上旬,王女士向中介提出退房的要求,原因是自己找到一份新工作,但是工作單位距離現住地較遠。“當時中介告知我,可以轉租,能轉租的話,就不扣錢了。”

不過王女士並沒有轉租出去,她繼續向中介提出退房。對方則稱,退房要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因為她沒有履行合同約定,要擔負違約責任,如果辦理退房手續,就要扣除3個月的租金。

對於這個說法,王女士感覺不合理。因為合同中並沒有這種明文規定。王女士出示的合同中寫道: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甲方應該退還相應的租金。“我的房屋租金是每月500元,按照這個標準扣除的話,是1000元也就2個月的房租。可對方卻要多扣我一個月的租金,所以我不認同這一做法。”

針對王女士的說法,記者在10月30日上午聯繫到了這家中介一位李姓負責人。對方說,如果是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中介退房的話,是按照2個月租金扣除。但是王女士並沒有提前通知,況且目前正是交取暖費的時期,這個時期按照規定是不能辦理退房的,但是她本人單方面堅持辦理退房手續,所以多扣除了一個月的房租。

中介的說法王女士並不認同,“因為合同中並沒有說明,假如沒有提前30個工作日告知中介退房要求,就要多扣一個月房租。”

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王潤奇律師認為,退款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執行,中介公司要求多扣除一個月的房租沒有法律依據。王女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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