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不讓業主的車輛停放,可以換物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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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區停車場屬於公共區域,物業公司只是屬於小區聘請的服務管家,沒有資格禁止小區業主停車!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擁有管理公共區域的權利,但卻沒有任何的執法權!

2.至於更換物業公司,那就不是簡單的說更換就更換的,任何的個人都做不到!

要更換物業公司,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根據十二條一半以上業主簽字是通過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形成了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可以根據十一條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由業委會出面召開業主大會,根據議事規則投票決定!

第三、無論是哪一種情況,要求和條件達到了,都必須書面對現在服務的物業公司進行書面送達,並在相關部門備案!

第四、以上都做到了,那就按照程序招投標,進行新的物業公司選聘!


鶴曠634


題主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物業為何不讓業主的車輛停入小區?二是可不可以換物業?



小區物業不讓業主的車輛停進小區內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物管條例》有明確規定,小區公共停車位土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只有日常的衛生、安全、設施、房屋、車輛停放秩序的維護和管理職責,沒有對業主車輛進入小區進行限制的權力。一是限制業主車輛停放公共停車位是不合法的;二是業主不交物業費就禁止業主車輛進入小區也是不合法的,物業管理費與車位管理費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三是小區車位收取管理費需經全體業主同意,業委會授權物業代為收取,收取了車位費的業主車輛物業無權禁止停放;四是因為小區內空間受到限制,停車會影響業主人身安全,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物業有權禁止車輛進入小區;五是物業有權對非本小區車輛進入進行限制。六是經全體業主通過,業委會授權收取的車位管理費,個別業主拒不繳納,物業才有權限制車輛進入。除上述原因外,物業私自禁止業主車輛進入都是違法的。


目前,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甚至有提出"打黑掃黃先抓物業”的說法,可見兩者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深。“收費難”成了物業公司最頭疼的事,對物業專橫跋扈,服務不滿意成了業主們怨聲載道的主要聲音,由其在車位管理上,出現的矛盾更顯突出。但僅因這一種原因就要更換物業,在道理上是說不過去的。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有權更換物業。但在《物業合同》有效期內是不能輕易更換的,除非物業嚴重侵犯了業主們的合法權益並且有足夠的證據才能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更換物業。


物業管理包括諸多方面,房屋維修、公共設施維護、公共場地管理、環境衛生、小區安全等等,車輛管理僅是其中一項,單單就因為這一項有矛盾就更換物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然,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或全體業主都對這一項不滿意,有意見的,可以考慮更換新的物業公司,但前題是物業有錯在先,也就是說物業不佔理。

物業是受業主委託管理小區、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隨意收取物業費,光收錢不幹活,小區管理亂七八槽,不買車位不讓進小區這樣的不作為行為,物業很有必要更換的,業主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打開車窗看景色


首先來講,作為住宅小區的業主,房子繳物業費,停車繳停車費是合法合規,毫無爭議的事情。

那麼業主停車可以選擇臨停繳費、包月或者包年停車繳費三種方式,最划算的是包年停車繳費,都是有一定的優惠的。

再就是國內住宅小區的車位配比一般是1:0.5或者1:0.6的樣子,除了別墅區之外,幾乎沒有住宅小區的車位配比可以做到一家一個的。前期入住率低,車輛不飽和,地面或地下車位能滿足停放需求,一般三五年後,隨著業主入住率高,機動車購買率高了之後,小區的車位實際上是不夠用的。

有的業主找不到車位就把車輛停在綠化帶內、甚至堵塞消防通道、人行通道。這是肯定不允許的,會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有權拒絕在車位已滿的情況下其他車輛的進入,為的是保證大多數業主的權益。

每個小區的車位都是供不應求的,所以通行的原則是先到先得,辦滿為止,這不是物業公司的問題,這是整個社會普遍性問題。所以後來的也就不要有什麼怨言了,因為改變不了現狀,就近小區或者停車場停車是唯一選擇。

如果小區有空餘車位,業主正常繳納停車費,物業公司拒繳業主車輛停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至於說更換物業公司,顯然是對法律法規一竅不通了,無論哪種情況,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合法程序去維權!不在這裡贅述。


楊君波2018


可以啊,換個物業把維修基金套走!你才會覺得還是原來的物業好!什麼事情只會站在自己立場事事要自己圖方便,不遵守物業管理規章制度,那到頭來吃虧的只有業主!如果物業有不對的地方,應該與物業去溝通,如果今天你不滿換物業,明天他不滿也要換物業!這個小區會被整個物業行業嫌棄到臭!到時候這些提議換物業的人會夾起他們的尾巴,倒黴的是小區的服務購買者!因為他們現在想買服務都已經買不到了!


趙胤恩


首先說物業不讓業主車輛停放這件事,到底是什麼位置不讓業主停放車輛,問題裡沒有說明白。如果是公共停車位,那沒話說業主在公共車位停車時理所應當的,為什麼呢?小區業主對於兩方面的區域是有使用權利的,首先是自己的專有區域也就是自己家的專有面積。第二就是對於小區的公共部分有使用的權利,而公共停車場就在這個範圍裡邊。所以業主把車停在公共車位無可厚非的。但是說業主把車輛停在像路邊、樓前樓後非停車區域哪怕你不影響別人行車也是不允許的,物業就有權力阻止您車輛的停放。

第二個問題就是更換物業,首先說小區是絕對有權利更換物業的。但是要走一定的程序。第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一般是業主委員會組織。第二,需要佔建築面積三分之二的業主決議通過,這樣就可以決定更換物業公司。

說得不多就是想讓讀者能簡單明瞭的瞭解這兩個問題,有不同意見的歡迎批評指正。


Hello小爺們兒


實際提這種問題的人內心是骯髒的,黑暗的,完全是在玩文字遊戲誤導群眾,你不買車位物業放你進去你除了侵犯其他購買車位的業主權利就是堵塞其他業主的生命通道,完全可以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你死刑。


手機用戶8373114847


小區是否換物業不是哪個人說了算也不是哪家公司說了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小區換物業需業主大會會議按照一定的程序通過,就可以實施。具體做法如下。

1.小區達到一定比例的業主聯合簽名,要求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議題就是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2.由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公示。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時間、會議內容、投票票樣都要公示。

3.向屬地的街道辦一級物業管理部門彙報。以便其派人指導並監督程序是否合法。

4.投票、唱票完成業主大會會議,並將投票結果公示。

如果業主大會會議投票結果。達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物業公司的條件,那麼業主委員會就可以啟動更換物業公司及招聘新的物業公司的程序。


w苦行僧


沒把問題說清楚。是沒交費也要想白停車呢?我經常出入四,五個小區。沒有不讓進的。換物業需超50%業主同意,經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執行。不是憑某個人說換就行的。以後最好別發這種腦殘問題。


手機用戶50100548185


如果是小區內停車位已滿,不讓其他車進入那就沒問題,正好說明物業負責,如果進入了亂停亂放,最終受害的還是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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