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13號

為加強獸藥國家標準管理,我部對2010年12月31日前發佈的、未列入《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的獸藥質量標準進行了修訂,編纂為《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並制定了配套的說明書範本,現予發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包括化學藥品卷、中藥卷和生物製品卷等三個部分。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除《中國獸藥典》(2015年版)和《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收載品種的獸藥質量標準外,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各版《中國獸藥典》《獸藥國家標準》《獸用生物製品質量標準》《獸用生物製品規程》以及農業部公告發布的同品種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凡《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品種項下未收載的製劑規格(已明令廢止的除外),其質量標準按《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同品種相關要求執行,規格項按原批准證明文件執行。

三、自2017年11月1日起,申報《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收載品種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企業和獸藥檢驗機構應按照《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要求進行樣品檢驗,獸藥檢驗報告上的檢驗依據應為《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產品標籤和說明書應按照《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配套的說明書範本內容編制,標籤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規定內容範圍。

四、2017年10月31日(含31日)前申報《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收載品種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的,獸藥檢驗依據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也可為《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產品標籤和說明書可按照原規定編制,也可按照《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配套的說明書範本內容編制,標籤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規定內容範圍。

五、2017年10月31日之前生產的獸藥產品,可按原獸藥質量標準進行檢驗。

六、2017年11月1日前取得批准文號的《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收載品種,其獸藥標籤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範本要求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範本內容自行修改,印製新的標籤和說明書,原標籤和說明書可繼續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30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籤和說明書的獸藥產品,可在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七、被廢止的獸藥產品規格,獸藥生產企業取得的相應產品批准文號自《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施行之日同時註銷。獸藥產品通用名稱變更的,按照農業部公告第2481號有關規定履行批件變更程序。

八、對2017年11月1日前申報《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收載品種產品批准文號、獸藥檢驗報告執行標準為原標準的,被退回再次申報時,原檢驗報告在2018年7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

九、《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有關解釋和意見反饋的受理工作由中國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十、說明書範本具體內容可在中國獸藥信息網“國家獸藥基礎信息查詢系統”中“獸藥標籤說明書數據”查詢。

特此公告

附件:1.《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目錄

2.《獸藥質量標準》(2017年版)收載品種通用名稱變更目錄

3. 廢止規格目錄

農業部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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