黴爛的不僅是番茄,還有什麼?——「爛番茄」事件深度法律思考

文 | 傅朗律師團隊 匯業律師事務所

10年前,孩子在吃三聚氰胺奶粉,我們在吃蘇丹紅鴨蛋、地溝油;10年後,我們花了更高的代價,卻未換回餐飲企業的良知!2018年10月19日,上海中芯國際學校被曝學校廚房出現變質番茄和洋蔥、食物加工日期造假等問題,引發了社會對校園食品安全的強烈關注。

一、“爛番茄”事件回顧

2018年10月18日,有家長在上海中芯國際學校家長群中曝光學生午餐。於是,家長們在群裡要求更換供應商,改善孩子的伙食。

2018年10月19日,學校召開溝通會卻引發更大不滿,家長在學校後廚發現發黴過期食品。隨後,家長拍照留證並報警,學校食堂被封鎖檢查,浦東市場監管局、區教育局、衛計委、張江鎮政府共赴現場調查。

2018年10月20日,浦東市場監管局發佈了通報。通報全文如下:

黴爛的不僅是番茄,還有什麼?——“爛番茄”事件深度法律思考

2018年10月22日,校方在學校階梯教室召開說明會。家長們提出了包括更換供應商、追責、如何加強管理、為孩子安排體檢等20餘條訴求。

2018年10月23日,上海食藥監、市教委發佈《市食藥監局和市教委關於上海市民辦中芯學校食品安全問題調查處置情況的通報》,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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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爛番茄”事件法律分析

此次“爛番茄”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傅朗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就本次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相關方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如下:

(一)民事法律責任

本次事件涉及以下兩方面民事法律責任:

(1)中芯國際學校VS家長、學生

通常,學校與家長、學生三方之間的關係,可類比為特殊的委託合同。從學生入園註冊/報名入學時起,委託合同即正式履行。學校取得對學生的監護權。在該特殊的委託關係中,家長向學校支付學費、生活費等,其子女應享有接受學校教育、照顧看護,及安全用餐的權利;學校應承擔照顧、看護學生,並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學校的招生文件、入學手冊及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等,均可視為該委託合同的主體及組成部分,學校應全面、切實履行其承諾的教育及監管義務。

“爛番茄”案中,中芯學校在事前告知學生方食堂菜單的情況下,未按原定菜單內容提供餐食,已構成違約;而學校提供黴變食物,未盡到看護照顧義務。家長作為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可依據校方相關承諾,及《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要求學校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部分學生因食用學校食堂的餐食導致身體不適,其人身權中的健康權受到侵害,家長亦可依《侵權責任法》要求學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中芯國際學校VS上海怡樂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堂承包商)

中芯國際學校與怡樂食公司之間存在承包法律關係。學校可依承包合同之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同時,因相關餐食系怡樂食公司生產、提供,家長亦可主張怡樂食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怡樂食公司與中芯國際學校可能構成共同侵權。

(二)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怡樂食公司生產及使用過期、腐爛食品,及私改標籤的行為,視案件調查情況,可能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三)刑事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相關企業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刑事處罰。

同時,因食品安全犯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相關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回到“爛番茄”案中,怡樂食公司使用過期、發黴原材料製作學生餐食的行為,可被認定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在其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況下,將構成刑事犯罪。

此外,若查明其生產、使用的原材料包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無需達到可致損程度即構成犯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專業律師意見

此次“爛番茄”案件的發生,將學校食品安全隱患再次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為減少直至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傅朗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對各方建議如下:

(一)TO學校

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基地,應肩負起更大社會責任,尤其應重視食品安全問題。

  • 首先,學校應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堅持預防為主,通過自查自糾及時排除隱患,避免使用過期/腐爛食物,並提高食物中毒事故防控能力。學校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應急機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應急處置預案和操作手冊,加強培訓。
  • 其次,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管。學校食堂目前主要有社會化經營管理、對外承包及自營等形式。如學校將食堂外包經營,應制定、完善招標機制,對承包商的資質嚴格把關,把保證食品安全作為第一要務,與承包商簽署書面承包合同,其中食品安全方面作為重要內容,更應嚴格、詳細地約定,絕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
  • 再次,學校應建立健全相互協作機制,引進各方監督。律師建議,學校應聯同教育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協調解決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有條件的學校,更應設立專門的家長聯合會,定期開展家長進校園活動,對食堂生產經營過程開展“可視化”監督活動,由家長對食品安全問題協同監督。
  • 最後,學校應充分發揮教育優勢,增強師生員工的衛生防病意識和能力。通過課堂教學、知識講座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大力普及預防食物中毒等衛生防病知識,努力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如師生髮現飯菜出現黴變等,可及時向學校管理部門反饋,學校應及時自糾自查、排除隱患。

(二)TO家長、學生

家長和學生作為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群體,可採取如下措施:

  • 一方面,家長應加強對學生的食品安全教育,教授有關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識。
  • 另一方面,家長及學生應提高維權意識,對在食品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學校反饋。對於已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反映,固定證據;或向政府有關部門如市場監管局等報案,尋求政府救助;也可通過社會輿論監督的力量對校園食品安全進行監督。
  • 此外,對於已造成的損害,家長應及時追究學校的民事賠償責任,以此警戒學校嚴格注意食品安全管理,杜絕食品安全隱患。

(三)TO相關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應承擔起對社會監督管理的職責。尤其在發生公共安全事件時,更應增強自身的責任理念,加強監管,落實行政責任,承擔起社會監管者的職責。

  • 一方面,相關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制定、完善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明確懲處方式,加大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罰力度。
  • 另一方面,對有關食品安全事故,不可拘泥於事後監管。食品安全尤其是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極易引發社會恐慌及輿論關注。主管部門應注重加強事前監管,以預防為主,做到定期、不定期對學校食堂進行安全檢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抽查,重點要求就餐人數多、硬件條件較差的學校食堂進行問題自查,接受他查,並及時整改,杜絕相關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寫在最後

引用思維補丁作者慧超的一段話,希望能讓大家對“爛番茄”事件有更大的啟發!

一個沒有底線的社會環境,沒有一個人能夠坦然且長久地保持自己內心的“幸福感”。因為它太容易碎裂了,它太容易被戳穿了。

我們都清楚,真正的幸福,是直立行走,不是卑躬屈膝;是習慣性相信,不是習慣性懷疑;是坦蕩地睜開眼睛質疑問責,不是閉上眼睛自我麻痺狂轉錦鯉;是互助社會,而不是互害社會!

“爛番茄”事件,黴變的不僅是番茄,還有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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