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令施行後,個人獎勵有變化!

1、嘉獎:營、連級單位,可以依權限對官兵實施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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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等功:團級單位可集權限批准義務兵、初中級士官和營、連級以下軍官的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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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等功:副師級單位可依權限批准,義務兵、初中級士官二等功,高級士官、營級軍官的三等功和副團職軍官的嘉獎,正師級單位可依權限批准連級以下軍官的二等功,正團職軍官的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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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等功:軍級單位可依權限批准義務兵、初中級士官和連級以下軍官的一等功,高級士官二等功師級軍官的嘉獎,團級軍官的三等功,營級軍官的二等功和連級的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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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榮譽稱號:中央軍委可依權限批准榮譽稱號或八一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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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八一勳章:中央軍委可依權限批准,榮譽稱號或八一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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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獎勵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為最低獎勵,八一勳章為最高獎勵,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設立其他勳章,同時以上獎勵審批權限僅摘選條令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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