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爲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在我們每個人的印象中,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它的危害性應該跟醉酒後駕車的程度相當吧,哪它的處罰也應該和醉駕相類似,是否也會按危險駕駛罪來對待?但是,從木林目前看到了一些資料來分析,確實出乎了我們的一些想象,最多也就是行政處罰,目前還沒有被納入刑事犯罪的範疇!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一、法規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5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8條規定:第1款,對涉嫌吸毒的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採集女性被檢測人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第2款,對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可以對其進行體內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檢驗。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二、法律責任

(A)財產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B)資格限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139號令”)中的規定,第13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第(二)項,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第77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第(六)項,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具有情形之一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第(六)項,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具有情形之一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第82條第2款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第(六)項,……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87條第1款規定,校車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註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第(六)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未收回簽註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C)人身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根據《禁毒法》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D)拖移“毒駕”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4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第(三)項,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能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並依據139號令註銷其駕駛證;對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移交治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和罰款;同時依據《禁毒法》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對“毒駕”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根據139號令,註銷其駕駛證。主要為:唾液檢測、行為檢測、血液檢測、尿液檢測這四種檢測方法。未配備現場唾液檢測裝備的,發現“毒駕”嫌疑人後,直接移交禁毒、刑偵、治安等部門進行處理,由禁毒、刑偵、治安等部門按《吸毒檢測程序規定》提取尿液進行檢測。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三、《車輛駕駛人員體內毒品含量閾值與檢驗》GA1333-2017

毒駕的定義:吸食、注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後駕駛車輛,並且血液、唾液中毒品含量達到或超過規定閾值的行為。

毒品含量的定義: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唾液中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質量濃度。

使用檢測器材對被檢測人的唾液或尿液等樣本進行初步檢測。初步檢測為陽性的,應及時採集血液或唾液樣本進行實驗室檢測。初步檢測閾值如下(單位為:納克每毫升ng/mL

分類

唾液初步檢測閾值

尿液初步檢測閾值

苯丙胺類

50

1000

氯胺酮

100

1000

阿片類

50

300

可卡因類

50

300

大麻類

25

50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體內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含量閾值與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駕駛車輛的人員。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四、相關文件規定

公安部《關於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規定註銷駕證的範圍:機動車駕駛人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其所持駕駛證應當收回註銷,並公告駕駛證作廢。這一條需要重點參考139號令。

《關於對部分吸毒駕駛人員機動車駕駛證如何處理答覆意見的通知》注:自願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參加藥物維持治療或主動登記的吸毒人員應排除)自願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和主動登記的吸毒人員,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屬於因吸毒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的範圍。吸毒人員(含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的吸毒人員,下同)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不屬於因吸毒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範圍。吸毒人員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若不屬於被註銷的範圍,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相關規定接受審驗,該類人員的吸毒和戒毒治療等前科記錄不影響機動車駕駛證通過審驗。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關於進一步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 治理工作的通知》交管部門受理駕駛證申領業務時,要認真查詢、核實申請人信息,對3年內有吸毒行為或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未戒除的,不予核發駕駛證。規範毒駕查處移交程序。交管部門在執勤執法、處理交通事故時,遇有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通過唾液檢測試劑對駕駛人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檢結果呈陽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通知或移送禁毒、治安、刑偵等部門:1、有群眾現場指認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2、駕駛人承認吸食、注射過毒品;3、經檢查發現駕駛人、同乘人及車內藏有毒品或者針管、錫箔紙、吸管、冰壺等吸毒器具;4、駕駛人屬於正在執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禁毒、治安、刑偵等部門要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進行檢測認定。確屬毒駕的,對吸毒行為依法作出處罰的同時,要及時向交管部門通報檢測結果,由交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毒駕行為予以處罰並註銷駕駛證。

來源於《國內外“毒駕”治理比較研究》、《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10號令)、《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公安部第115號令)等文件。

這是目前暫時對毒駕行為的處罰情況,不知未來會發展到什麼情況?應該是越來越嚴重吧!

對於吸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目前交警查到後會怎麼處理?

這是木林的第二十五篇學法筆記,這是自己在學習過程中整理資料,希望對朋友們有幫助。觀點有不正確、不全面的地方,還請朋友們批評、指正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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