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承辦過程中相關問題的再思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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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六是,關於一些特殊車的界定問題。

(一)電動平衡車、滑板車等工具,不屬於車輛。

《電動平衡車上路,交警不再“眼開眼閉”(新聞晨報2014-12-12)》中介紹,電動滑板車只是滑行工具,沒有路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性質難以確定。包括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


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承辦過程中相關問題的再思考(三)


《代步神器還是馬路殺手交警說法:平衡車不得上路(東文網2014-10-22)》電動平衡車、智能平衡車、體感車、思維車、攝位車、智感車……繁多的名號所指代的,都是近來活躍的一種新型代步工具。平衡車通過充電保證動力,目前市場上這類平衡車又分為兩輪和獨輪兩種,結構均十分簡單,操作也並不困難:不論獨輪還是兩輪,平衡車均採用站立式駕駛的方式,沒有方向盤,也沒有剎車油門;行駛的過程依靠人體自身的平衡系統,當身體重心前傾時,為了保證平衡,需要往前走,重心後傾時同理。

由於平衡車的特殊性,目前還無法定性其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但是平衡車和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還是有區別的,雖然平衡車在路面上行駛具有危險性與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有相似之處,但將平衡車按照滑行工具進行處理,人們很可能難以接受。

2002年廣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在《關於電動滑板車違章在道路上通行如何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電動滑板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的車輛,作為一種玩具或運動器具,不得作為代步工具在道路上通行。


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承辦過程中相關問題的再思考(三)


2014年《重慶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關於加強平衡車滑板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將其界定滑行工具。上海對電動平衡車同樣界定為,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交警部門依法禁止其登記上牌。

(二)“老年代步車”,指由燃油、電力等動力驅動,車廂封閉的三輪、四輪代步車。該車目前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具體屬性不明,入刑時應慎重。

對該類型車執法,目前最有指導意義的是上海交警總隊《“老年代步車”道路交通管理的執法意見》,查獲時按照“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註冊登記上道路行駛,情節嚴重的”扣車,隨後送有資質的機構鑑定,鑑定機構明確屬性為機動車的,按機動車處罰;鑑定機構未明確屬性的,按“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註冊登記上道路行駛,情節嚴重的”處罰。

陝西在交通違法處理綜合平臺中無法查詢到該代碼,也無法查詢到該違法描述,無法參照執行,但這是一種執法思路。


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承辦過程中相關問題的再思考(三)


(三)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是否入刑問題,各地裁判規則不統一。

2017年浙江省三家的會議紀要中規定,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題外話:為什麼是160,我沒有查到理由,但從表面來看,是80的2倍,應該是比較嚴重;但在有些地方還出現過200,也沒有查到依據。有人說過110,這個標準是德國醉駕入刑的絕對標準,就像我們目前的80一樣。未來如果確立起110這個絕對標準之後,那麼80至110之間的,可能就會被稱為相對標準,即此時如果要想構成危險駕駛罪,標準就變成了:80+行為控制能力測試結果不合格。當然,在咱們國家的飲酒駕車數值低於20時,《酒精閾值》中6.1規定了一個可以藉助人體平衡測試等方法對控制能力進行測試的內容,這個20下此時就成為了一個相對標準,不過執法實踐中無法操作,畢竟該標準只規定了大於等20小於80為飲酒駕車。)


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承辦過程中相關問題的再思考(三)


2013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聯合制定印發的《關於如何處理當前刑事訴訟案件中亟待解決法律問題的會議紀要》中關於危險駕駛罪中“機動車”的認定問題規定,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的機動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達到了機動車的技術指標;

二是按照機動車的管理要求納入機動車管理;

三是按照駕駛要求,需具備一定資質才能駕駛的。

而對於行為人通過合法正規途徑購買、不需要在公安機關以機動車上牌、未經改裝的電動車、助力車,一般不應界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

個人觀點,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如果沒有造成實害結果,慎重入刑。

因為,在絕大多數人們眼裡,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醉酒型危險駕駛罪又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其所駕車輛為機動車,超標電動車管理的混亂現狀讓行為人有更多的理由可能將其認定為非機動車。(2016)粵刑初677號判決書就中沒有將超標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


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承辦過程中相關問題的再思考(三)


公眾行為習慣的養成,需要循序漸進,不能只依賴於嚴厲的處罰,而是要通過宣傳教育來改變駕車觀念,通過讓人信服的裁判理由來引導公眾自覺遵守。

要想超標電動車入刑,社會管理者們不能將自己監管未到位的責任轉嫁給普通百姓,必須得先從生產銷售解決超標電動車管理的亂狀,就要像醉駕入刑這樣進行廣泛的宣傳,先將其明確地界定為機動車,再給其掛摩托車牌照售機動車保險並增加相應的資格准入制度, 而不是僅憑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來進行入刑。

(四)兩、三輪摩托車(針對燃油性質的)。

如果登記有合法的機動車牌證,按機動車對待;如果未進行合法登記,應該委託鑑定機構鑑定,不能由辦案民警自行認定。

未完待續……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請勿它用!

這是木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筆記系列文章,還請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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