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接前文《對“超員、超速”型危險駕駛罪之思考系列文章(1)》

(二)旅客運輸以及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⑵.《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中規定,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 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 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⑶.《包車客運管理辦法》中規定,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7座以上(不含7座)客車包租給客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與客戶簽訂包車合同,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它分為定線旅遊包車客運和非定線包車客運。

  • 定線旅遊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路線至少有一端是旅遊景區(點),且定點定線定時運行,按班車客運管理。
  • 非定線包車客運,是指除定線旅遊包車客運外的其他包車客運。
  • 《客運包車管理規定》中規定,客運包車必須有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誌牌,並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客車有營運證,駕駛人有從業資格證。


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⑷.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6.1機動車按使用性質分為營運、非營運和運送學生。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表3《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的相關分類》中,公路客運、出交客運、出租客運、預約出租客運、旅遊客運、租賃、教練、貨運、危化品運輸都被納入營運性質。該標準中,沒有包車客運的分類,只有租賃,是指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里程計費的機動車。

  • 公路客運,是指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機動車。
  • 旅遊客運,是指專門運載遊客的機動車。

⑸.XX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關於嚴格執行〈刑法修正案(九)〉從嚴查處超員超速類危險駕駛罪的通知》中,旅客運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載客汽車運送旅客的活動,以及未取得營運許可證的客運活動。


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⑹.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對有關術語和定義中,3.2.1載客汽車,是指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人員的汽車,包括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但以載運人員為主要目的的汽車。3.2.1.3.1.1公路客車,長途客車,是指為城間(城鄉)運輸乘客設計和製造、專門從事旅客運輸的客車;包括臥鋪客車,即設計和製造供全體乘客臥睡的客車。3.2.1.3.1.2旅遊客車,是指為旅遊設計和製造、專門用於運載遊客的客車。

⑺. 漢語詞典對“旅客”的解釋是:臨時客居在外的人;旅行的人。其對“旅行”的解釋是:遠行;去外地辦事、謀生或遊覽。外地,是指本地以外的地方。

  • 關於外地的理解,木林個人以為,是否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中的這個市、縣來理解?因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00條也有類似的內容,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旅客就是去外地(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人。那麼旅客運輸就是將因某種原因外出辦事的人通過機動車運送到其所居住的市、縣以外行政區域的一種行為。根據這個定義,旅客運輸的外延應該涵蓋所有載客運輸活動,包括營運行為、非營運行為和非法營運行為,必須是跨市、縣的運輸行為。

不過,交管局下發的《非營運車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員構成危險駕駛罪案例》中的相關案例,推翻了我個人的理解。


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通過以上內容,是否可以這樣理解:

關於旅客運輸,目前並無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明確定義,按照常識理解,通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將旅客由甲地運輸至乙地的過程,從事相關業務的車輛,泛指使用旅客運輸車輛從事的客運行為。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 一種是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使用的車輛應為載客汽車,車輛和駕駛人均要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相關營運許可資格,即車有車輛營運證,駕駛人有從業資格證,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行駛證登記為校車、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的車輛和合法從事包車客運的車輛。這種形式的超員入罪,各方面幾乎無異議。
  • 另一種是沒有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即,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使用的是載客汽車,經營者、車輛或者人員在相關許可資格不全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如果被發現,將會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沒有違法所得,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形式的超員入罪,目前已經有相關判例,況且公安部的試行標準中也從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表述中予以了認可。

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這兩種形式的旅客運輸,都要求要使用載客汽車運輸旅客,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解讀》P66頁中講到,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從事校車業務的車輛並未取得許可,有的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不具備營運資格,還有一些未取得客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甚至還有貨車違反規定載人、拖拉機載人的;有的從業人員並不具備相關資質,如有的校車駕駛員就是由幼兒園的管理人員擔任的,有的客運車輛駕駛員並不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但是,未取得許可或者不具備相關資質,不影響本罪刑事責任的認定,只要是從事了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都應當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只是不知道這種解讀能否用於執法實踐?


對超員型危險駕駛罪中旅客運輸方面有關內容的理解!


在現實執法實踐中,關於貨車載人問題是否入刑問題,急需要規範。

  • 從目前實際的車輛登記情況來看,載貨汽車已經打破了人們之前固有的大卡車、帶有廂體的輕型卡車那種類型,與小型、微型客車車型完全一樣的麵包車(微型載貨汽車),也被登記為貨運車輛,但在人力市場(民工)周邊經常會發現有些駕駛人經過拆除座位,使用小板凳等方式,在私下進行非法載客營運活動。在排除搭載臨時作業人員這種行政法規允許的情況外,使用載貨汽車、貨運類汽車從事旅客運輸,其行為性質和客運類似,危險程度和普通的非法客運行行為危險相當甚至於更嚴重,但是因為車輛的屬性為貨運,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能否將其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中,急需有權機關儘快作出明確界定。

這也木林曾經遇到過的,很讓自己糾紛,也向許多法律界朋友諮詢過的問題,只不過結果和自己想的不一樣,大家都在強調必須是客車!!!

當然了,對於貨運車超員入罪如果都出現界定困難的話,超速入罪肯定無從談起,因為超速必須是以載客運輸作為前提,最多隻能按貨車超速對待。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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