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車行政案卷網上審批材料具體製作要求(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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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關於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物品的處置告知

原本應該在民警出具強制措施憑證時明確告知,但在工作實際中,一方面有民警不注意落實對當事人的相關提醒告知,認為《強制措施憑證》上記載著要求當事人15日內到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不處理將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內容;另一方面很多當事人胡攪蠻纏,導致民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提醒對方閱讀,而不願意提示注意相關內容。

無證駕車行政案卷網上審批材料具體制作要求(初稿/連載結束篇)

2018年4月25日**轉發的《**省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實施細則》(*公通字〔2018〕15) 第五條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解、當場處罰;(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走訪調查、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指認、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酒精呼氣測試、先行登記保存;第二十五條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存儲在數據庫硬盤並做備份長期保存:(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這就要求,交通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應該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這既是對執法行為的約束,更是對民警正當執法的保護。

辦案中心的兄弟們已經使用了扣留駕證方面的書面性告知材料,為了提升大隊規範執法的水平和為民服務的質量,請兄弟們結合案件實際,在辦案中繼續堅持將扣留車輛或駕證方面的事項以書面的形式予以告知當事人。

(一)對於逾期不處理被扣留車輛後果的告知。《交安法》第112條第1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接受處理。第2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第3款,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3條規定,對非法營運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等,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在六十日內不接受處理,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將扣留車輛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抵繳罰款,抵繳後有剩餘的,應當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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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逾期不處理被扣留駕駛證後果的告知。《交安法》第110條第1款,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2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四)通過製作《通信地址和聯繫方式確認書》,來解決可能出現的法律文書送達問題

該材料不屬於強制性的要求,辦案民警根據需要自己選擇,這僅是提供一種思路,對我們的辦案有啟發意義。

這個法律文書,是我在學習外地執法案卷過程中看到的,它或許能夠解決未來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公告送達合法性的問題。

根據《公安機關辦案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的規定中明確要求,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選直接送達方式,無法直接送達的,委託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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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的民警在辦案前期就和違法嫌疑人簽訂了此文書,在實地去送達時經過照相或者錄音者錄像證明無法實現送達目的,是否就可以證明我們無法實施直接送達、代為送達、郵寄送達?這只是我個人的思考,還需要再推敲。

關於法律文書的樣式,如果認為有必要,我們再結合外地的樣式,以及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中的此類文書來製作。

鄭重聲明:該文屬於個人觀點,僅用於探討交流學習,請勿它用!

本文連載完畢,希望對需要的朋友們能有幫助,還請多多指教!

初稿完成於2018年4月29日,5月3日補充,5月4日再補充、5月6日補充,5月7日補充通信地址和聯繫方式確認書內容,5月9日補充傳喚和強制傳喚、涉毒查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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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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