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機動車時,如果不遵守規矩,小心觸犯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立法未對本罪主體明確加以限定。依照刑法理論,立法未加限定,即應為一般主體,即凡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文就是對可能會成為交通肇事罪的六類交通參與人進行收集整理,供朋友們借鑑參考。

接前文《能夠成為交通肇事罪主體的幾種道路交通參與人類型小結(實用)》。


乘坐機動車時,如果不遵守規矩,小心觸犯交通肇事罪!


(三)乘客。

作為參與交通活動的乘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7條規定了乘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肇事、造成危害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也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司法實踐中,乘客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乘客違章操縱交通工具,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如:《乘客亂打方向盤涉嫌交通肇事罪》中講述的2006年在北京發生的呂某交通肇事案,某房地產公司職工呂某,與幾位同事吃完飯後乘轎車回公司,途經一個路口轉彎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呂某認為司機胡某轉向較慢可能會衝出路面發生危險,遂自己上手轉動方向盤。司機胡某在受到突如其來的干擾的情況下,緊急轉動方向並剎車,致使車輛發生側滑與路邊樹林相撞,造成車內乘坐的1名同事死亡、2名同事重傷的嚴重後果。呂某因“乘坐機動車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被北京市順義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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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乘客違章操縱交通工具行駛安全設施,結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如:檢察日報2004年12月7日第3版《乘客強開車門致人死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中講述的李某交通肇事案,李某乘坐公共汽車出門辦事,在向車外張望時,無意中發現欠自己債、躲著不見自己的王甲在路邊一小飯店吃飯,隨即要求司機停車,但司機以車未到站不能停車為由拒絕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硬拉開車門欲強行下車,結果混亂之中將另一名乘客王乙從車上擠下,致使王乙被車軋死。最終,李某的行為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訴。


乘坐機動車時,如果不遵守規矩,小心觸犯交通肇事罪!


⑶.乘客違反乘客注意義務,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如:今日早報2008年8月10日第B0002版《開車門“不是時候”女孩惹出交通命案被判刑》中講述的楊霞交通肇事案,在浙江象山丹城一家美容院工作的河南人楊霞,某日在參加完活動後,搭乘某俱樂部會員張某的轎車返回單位,在已經靠邊停車後,坐在後排的楊霞便打開左後車門準備下車,在打開車門一剎那間,一輛從轎車左邊駛過的電瓶車,被迎面打開的車門撞個正著,電瓶車駕駛者俞某當場倒地不省人事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楊霞未盡注意義務,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張某承擔次要責任,死者俞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象山法院認為,楊霞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開車門妨礙他人通行,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到楊霞不滿18週歲、有自首情節等情況,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乘坐機動車時,如果不遵守規矩,小心觸犯交通肇事罪!


⑷乘客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如:法制日報2001年11月20日第8版《行駛中司機離開駕駛座與乘客互毆公交車失控釀命案》中講述的陸建平、張偉強交通肇事案,上巴士一汽公司30歲的駕駛員陸建平駕駛著716路無人售票公交車駛出總站,途中中年乘客張偉強乘上該車。張偉強上車後站在車門口,陸建平遂再三叫他往車廂內走,但張某未予理睬,繼而雙方發生口角。爭吵中,張偉強突然揮拳猛擊正在駕車的陸建平臉部。陸建平被毆後,竟然置行駛中的車輛於不顧,離開駕駛座位與張偉強互毆。無人駕駛人公交車撞倒了一輛自行車,又接連撞毀一輛大眾出租車和一堵小區圍牆,造成騎自行車女龔某當場死亡,車輛及圍牆損失兩萬餘元。最終,駕駛人陸建平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乘客張偉強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乘坐機動車時,如果不遵守規矩,小心觸犯交通肇事罪!


⑸乘車人(兼車輛所有人)在明知肇事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被追究交通肇事罪。

如:鄧思清2006年主編的《刑事案例訴辯審評—交通肇事罪》中講述的張海豐、關麗雲、吳連國交通肇事案,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還未亮,張海豐駕駛自家的農用四輪機動車,從天津市區送完貨返回途中,因車燈不亮,其妻張麗雲在駕駛室幫助觀察路面情況。6時20分許,張海豐因犯困打盹,將騎自行車橫穿公路上學的學生劉某撞倒在公路中心線東側。張海豐將車停車,張麗雲見狀說:“現在沒人,快跑。”張海豐聞聽,未下車便駕車逃逸。6時25分,駕駛汽車經過現場的吳連國由於發現情況不及時,汽車從側臥在路面的劉某頭上軋過,致劉某當場死亡,吳連國亦駕車逃逸。最終,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對張海豐以將被害人撞倒後不予及時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二次汽車碾軋致死,構成交通肇事罪,並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之加重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張麗雲在張海豐肇事後指使張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人死亡”之加重情節的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吳連國違章駕車,疏忽大意,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後駕車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全文共分為三部分,該部分為第二部分,內容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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