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代簽不合法 保險公司被判返還保費

客戶購買某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五年後才收到保險合同,保險期間並非業務員之前承諾的5年退本付息,而是28年。王某一氣之下,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不成立,退還已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並承擔律師服務費。近日,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依法判決保險合同不成立,並退還已交保險費5萬元,利息和律師服務費由保險公司承擔50%即625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雷某既是老鄉,又是雷某的老客戶。2013年11月,雷某向王某推薦了一款分紅型保險,保險期間為28年,交費期滿日為2023年11月8日,每年交費1萬元。另還投保了與主險相關聯的二份附加保險。上述保險中的電子投保確認單上的手寫字體的內容均是雷某代寫的,三份保險單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以及電子送達回證上的簽名均不是王某本人的簽名。雷某於2017年12月將上述三份保險合同交付王某,某保險公司通過銀行已累計自動扣劃保費5萬元。王某收到保單後,提出雷某向其推銷保險時承諾的是5年期滿退本付息,而不是保險合同中載明的28年,認為雷某向其作了虛假宣傳,遂要求退保。

法院認為,三份保險單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王某的簽名均不是王某本人親筆簽名,手寫抄錄的內容均是雷某代書的,已交的保險費也是通過銀行自動扣劃的。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存在向王某推銷保險產品時,未如實將保險合同的真實內容告知投保人的情形,具有欺騙行為,違背了相關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險合同依法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宣判後,某保險公司未上訴,近日已主動將案件兌現款支付給了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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