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虛構1500萬合同 騙取利息佣金買奔馳車、浪琴表

明明沒有任何的借款能力,卻在企業主面前誇下海口,並簽訂了不可能履行的千萬元級大合同。合同詐騙慣犯楊某某把別人坑得很慘,以佣金和利息的名義獲利後,他大肆揮霍,購買了奔馳車、浪琴錶,揮霍無度。

近日,永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楊某某被重判。

1500萬大合同

早年,楊某某經人介紹認識重慶市永川區某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2017年10月,該機械公司因週轉資金緊張準備向外尋求借款。楊某某知道後,在其根本不具備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向該機械公司虛構其可以向該公司出借1500萬元的事實,取得該機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信任。

同年10月23日,在該機械公司位於重慶市永川區的辦公室內,該機械公司以工作人員龍某某的名義與楊某某簽訂借款1500萬元的《人民幣借款合同》和《融資服務合同》,次日又以四個門面作為抵押物與楊某某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同年10月24日、27日,該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合同約定分兩次向楊某某的中國銀行賬戶支付了借款利息和佣金共計144萬元。

奔馳車、浪琴錶

然而,楊某某騙取上述款項後即攜款潛逃。

借款人找不到楊某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立即報警。

2017年12月1日,楊某某在重慶市北碚區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

原來,楊某某是一個合同詐騙的慣犯。法院審理查明,楊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於2016年7月26日被永川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於2016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

也就是說,在實施詐騙時,楊某某出獄還不足一年時間。

遺憾的是,楊某某被抓獲時,騙取的財物已所剩無幾。東拼西湊,他只只能退賠該機械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

楊某某得手後,先後將上述違法所得分多次向其他人員轉賬共計70.7萬元,其餘違法所得被其用於購買浪琴手錶、奔馳牌小型普通客車等物品及其他生活耗用。

8年半有期徒刑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負刑事責任。

因其具有累犯、坦白和部分退賠的法定及酌定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132萬元。

該案宣判後,被告人楊某某表示服判,目前該案判決書已生效。

法官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獲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通訊員黃琳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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