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贏了爲啥拿不到錢?」 你可能忘了「執行不能」

“官司赢了为啥拿不到钱?” 你可能忘了“执行不能”

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題第十三期

帶你弄懂“執行不能”

申請執行人1分鐘前

“法官,我的官司打贏了,為啥還拿不到錢?”

“你們法院這麼厲害,沒有執行到位,是不是就是不作為?”

官司打贏了

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

但有時執行法官也是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申請執行人1分鐘前

“那我的案子是不是就沒戲了?”

別急

我們先來搞清楚幾個概念

“執行難”≠“執行不能”≠“執行不力”

“官司赢了为啥拿不到钱?” 你可能忘了“执行不能”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正是這兩類執行案件,衍生出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問題。

“執行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❷ “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確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客觀上無法處置,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案件仍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這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當事人權利未能實現,但其本質上,卻屬於申請執行人需要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或交易風險。

被執行人使出渾身解數

“花樣賴債”的故事

我們已經講了很多

但執行法官“上天入地”

仍無法找到財產線索的案例

也有很多

“官司赢了为啥拿不到钱?” 你可能忘了“执行不能”

借款糾紛遭遇“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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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盧某與葉某、梁某、張某簽訂《抵押借款協議書》一份,約定梁某向盧某借款1500000元,葉某、張某以其所有的順德容桂街的一商鋪作為抵押。因借款人未按時償還本息,債權人盧某訴至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確定,梁、葉、張沙沙需向盧某償還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

判後梁某、葉某、張某拒不履行判決,盧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荔灣在執行中查封了張某、葉某上述用於抵押的商鋪,由於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遂經評估對該商鋪進行了兩次網絡拍賣,但均未能成交。後經法院依法變賣仍未果。

由於除本案債權人外,被執行人有數案在被執行中,經詢各債權人是否願意以物抵債,各債權人均以各自理由不同意以物抵債,至此,導致本案執行不能。對此情況,荔灣法院還設法提取該抵押物上的實際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以求儘量為債權人實現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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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引發糾紛 被執行人卻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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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熊某娟與被執行人莊某洪於2011年5月29日未婚生下一女,且莊某洪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莊某洪應每月支付900元撫養費至女兒18歲止。由於莊某洪一直未支付,番禺根據申請人申請立案執行。

立案後,經法院調查,除莊某洪所在村有少許股份分配款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存款、房產、車輛及公司股權等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在村的股份分配,但村一直未通知法院提取。

其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已於2015年3月因病死亡。申請人熊某娟向法院申請追加莊某洪妻子李某珍為被執行人,法院裁定李某珍應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清償義務。熊某娟主張石樓鎮一處農村自建房、村股權、養豬場一處為莊某洪遺產,但李某珍均予以否認,並主張莊某洪沒有任何遺產。後法院院查明,石樓鎮自建房沒有產權登記,村股權隨莊某洪的去世而喪失,養豬場已沒有實際經營,且之前也沒有相關工商登記證明權屬,故均無法確認是否為莊某洪遺產。

法院雖然查詢到被執行人李某珍名下有存款等可供執行財產,但因無法確定其繼承的遺產範圍而無法採取執行措施,本案至此無法繼續執行。結合上述情況及本案撫養費性質,番禺法院已建議申請人申請司法救助,擬通過司法救助途徑化解本案。

“官司赢了为啥拿不到钱?” 你可能忘了“执行不能”

簽好購銷合同養土元 被執行人卻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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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謝某某與廣州某昌公司簽訂《養殖購銷合同》,由謝某某負責養殖土元,廣州某昌公司提供技術及培訓,並負責收購。謝某某在支付13800元后,廣州市某昌公司僅給了3公斤養殖原材料及一本培訓小冊子,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及培訓人員,部分土元死亡後,也沒有對剩餘產品進行回購,致使謝某某受到較大損失。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決廣州市某昌公司退回謝某某13800元,並賠償損失4140元。立案執行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所確認的義務,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義務。執行法院依法向房管局、車管所、銀行等部門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還多次上門查找被執行人經營場所,發現其下落不明。除了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人,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外,本案暫無其他有效執行手段,導致本案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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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遭遇“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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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2日,徐某某駕駛機動車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與鍾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鍾某某受傷,徐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鍾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鍾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向徐某某及保險公司追討醫療費。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鍾某某醫療費10000元,徐某某賠償鍾某某103.13萬元。判決生效後,保險公司已依判決內容全額向鍾某某支付醫療款,但徐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2015年12月29日,鍾某某向本院申請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經法院調查,徐某某名下並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及房產,其名下的機動車已達報廢標準,無法處理。法院依法將徐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自發生交通事故後,鍾某某顱腦損傷致植物狀態,傷殘程度為一級,生活無法自理,後期治療費用及護理費用過高,家庭負擔較重,生活較為困難。經窮盡執行措施,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在短期內無法執行到位,根據鍾某某家人的申請,法院給予鍾某某一次性司法救助8萬元。鍾某某對徐某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表示知悉,對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表示認可。

看完了以上四個案例

被執行人不是家徒四壁

就是下落不明

法院即使用了“洪荒之力”

也沒能及時執行到位

這就是“執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而今年又是決勝之年。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執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還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甚至可以對被執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但對於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也就是“執行不能”的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本質上這類案件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官司赢了为啥拿不到钱?” 你可能忘了“执行不能”

申請執行人1分鐘前

怎麼辦?要是“執行不能”,我的錢是不是永遠都要不回來了?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會採取“終本措施”,也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只是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終本”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終本”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還會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案件不是束之高閣置之不理,而是被納入了終本案件管理庫,由系統定期自動開展複查,確保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跟蹤式監控。

“官司赢了为啥拿不到钱?” 你可能忘了“执行不能”

法官提醒

“執行不能”不等於“執行不力”“法律白條”,正常的商業風險、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都可能會導致“執行不能”。希望大家理解執行工作,更支持執行工作。我們也會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貫徹始終!

來源 | 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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