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時長不達標,女主播被訴?法官提醒,新新職業也要有契約精神

直播时长不达标,女主播被诉?法官提醒,新新职业也要有契约精神

一起來談談直播。。。

當下,直播行業日益火爆,門檻低、成本低,足不出戶便能收穫粉絲、賺取佣金,一時間吸引眾多年輕人的目光。藉著直播行業火熱的東風,網絡直播經紀公司也應運而生。它們運用自身平臺,對主播進行培訓及運作。然而來自深圳的主播小劉卻收到了自己經紀公司的一紙訴狀。

好某公司:簽約主播直播時長不達標

直播时长不达标,女主播被诉?法官提醒,新新职业也要有契约精神

好某公司與小劉簽訂《主播合作協議》約定,由好某公司獨家擔任小劉商務經紀並在網絡平臺進行推廣;小劉每月直播時間不得少於60個小時,直播天數不得少於25天,方能按薪酬方案進行分配收益。若小劉當月有效直播時長低於60小時且高於等於30小時,則好某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小劉當月收入;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中,如果小劉當月直播時長少於30小時,好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小劉賠償30萬元。

協議簽訂後,好某公司為小劉在網絡平臺進行了推廣,並支付了推廣費共33萬元。但簽約後的第二個月,小劉開播時長共7小時24分鐘,有效天數是4天;第三個月開播時長為0小時,遠遠低於協議要求。口頭溝通無果後,好某公司向小劉發出《責令履行合同法務函》,告知小劉的行為已違約並要求面談解決。但小劉並沒把這當一回事,且繼續消極怠工。

小劉(化名)

這是“霸王合同”

小劉認為,自己與好某公司應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好某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協議意思表示不真實,限制了小劉的工作時間和主要權利。合同完全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合理,是“霸王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應當無效。同時,好某公司拖欠自己2017年1月份的工資約1萬餘元。小劉認為好某公司不存在任何損失,而且不認可好某公司提交的33萬元推廣費證據,如果自己需要支付違約金,則希望調整至未支付工資(即一萬元)的範圍內。

法院

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小劉行為屬違約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從屬性是判斷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好某公司與小劉簽訂的《主播合作協議》,是雙方就開展網絡直播經紀等民事活動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並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被告在原告安排的相關網絡直播平臺上進行直播活動,具體收益按比例分成,沒有明確約定要求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地點、時間進行直播工作,無需遵守原告的規章制度,顯然,雙方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不具有勞動關係從屬性的特徵,且小劉在庭審中也陳述其有固定工作,直播屬於兼職。因此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而是平等主體關係。

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法院審理認為,小劉在與好某公司簽訂《好玩主播合作協議》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備簽訂協議的主體資格。在合作協議的關鍵內容和約定處,也均留有小劉的指模,故小劉對合作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應當是清楚明瞭的,不存在不知情的情況,所以該協議依法成立有效。

對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好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為小劉支付了一個季度的推廣宣傳費33萬元,因小劉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長直播,由此給好某公司造成損失,好某公司所提請的違約金訴求合理有效。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結果。

法官說法

荔灣法院李燕清法官

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並非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為平等主體關係。因而其合同適用《合同法》中的一般民事規則。本案中,小劉在沒有與經紀公司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次月直播時長只有7小時24分鐘,直播有效天數只有4天,符合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構成情形之其中一種情況不依約直播的消極行為,理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儘管主播是兼職,也不能毫無契約精神,把兼職當玩票,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是無法逃避的。

文: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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