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ATM機里撿錢,法院判拘役3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2000元

拿走別人落在ATM機內的錢,是拾得遺失物?佔有拋棄物?還是盜竊他人財物?近日,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起類似案件的被告人均因盜竊罪獲有罪判決。

去年9月的一天,市民夏某在ATM機進行存款操作時,未操作完成便匆匆離開。發現存款沒有到賬的夏某找銀行核實,經監控發現,夏某放入機器內的9900元錢被其身後的徐某拿走。後徐某因害怕,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雖然徐某主動投案,但對徐某是否構成盜竊罪,還存在一定的疑問。因為徐某拿走的是遺忘在ATM機內的錢,是否屬於拾得遺失物?又是否屬於侵佔呢?根據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並不構成犯罪,而侵佔罪則是自訴案件,需由受害人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訴。

焦點在於儲戶夏某的9900元錢是否脫離了管理和佔有。檢察官認為,根據ATM機運行規則,如果機器內的錢沒有被操作者取走,會在短時間內自動被吞入,應屬於銀行佔有和保管。因此,雖然錢的所有人因失誤沒有將錢存入卡內,但該筆錢並未脫離銀行的佔有和保管,因此徐某拿走處於他人合法佔有之下的財物應構成盜竊罪。徐某盜竊金額9900元,被判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罰金2000元。徐某因為是自首,所有判得輕。

 江夏報全媒體通訊員 張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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