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出資人要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的條件

實際出資人要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的條件

律師提示:公司及其股東均認可隱名出資人股東身份,且隱名出資人確屬實際出資的,隱名出資人可直接要求公司確認其股東資格,並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案件事實】

一、2007年2月4日,海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洋地產”)成立,註冊資本為300萬元,鑫伊公司與佳輝實業公司分別為其股東。

二、2007年6月,海洋地產與楊蘭簽訂《協議書》,約定楊蘭投入資金400萬元人民幣,以增資方式獲得股權,並就受益方式等作出約定,楊蘭及海洋地產原法定代表人賈庭濤在該協議書上簽字。

三、2008年3月25日,海洋地產股東鑫伊公司、佳輝實業公司與楊蘭簽訂《補充合同書》約定:楊蘭以李林的名義進行的投資,楊蘭不僅享有管理權、監督權、而且最終支配投資及受益分配。《補充合同書》還約定楊蘭以李林的名義進行投資。

四、楊蘭參與股東會增資及資本確認會議並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五、楊蘭參與公司就股東及資本額相關章程的修改會議並在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字,參加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決議成為海洋地產股東會成員、公司董事及公司清算組成員並在相關會議紀要上簽名。

後楊蘭將海洋地產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為海洋地產股東並確認其佔股比例。

【法律分析】

一、楊蘭向海洋地產繳納400萬元,為實際出資人,李林僅為名義股東。

二、楊蘭與海洋地產及其他股東簽訂的《協議書》和《補充合同書》均能夠證明楊蘭成為海洋地產股東是海洋地產、楊蘭及其他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協議書》和《補充合同書》均可證明,海洋地產及其股東均同意楊蘭向海洋地產繳納出資成為股東且海洋地產的其他股東對楊蘭以李林的名義進行投資均是明知的。

四、楊蘭多次以海洋地產股東的身份參加股東會議,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

綜上,《協議書》和《補充合同書》均可證明,海洋地產及其他股東均同意楊蘭向海洋地產繳納出資成為海洋地產股東,且海洋地產的其他股東對楊蘭以李林的名義進行投資均是明知的。楊蘭多次以海洋地產股東的身份參加股東會議,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依楊蘭與海洋地產及其他股東的約定以及楊蘭的出資事實,可以確認楊蘭為海洋地產的股東併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