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執行」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自己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能順利按照程序拿回被拖欠的執行款。但在法院,其實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諸多原因會導致案件“執行不能”。近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發佈了一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被執行人曾某執行不能案件

被執行人曾某健康權糾紛賠償案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其因犯罪尚在監獄服刑,無任何收入,導致本案執行不能。

【案情回顧】

2016年3月10日晚,被執行人曾某酒後走到融水縣某大酒店大廳內,在因瑣事與申請執行人粟某某發生爭吵的過程中,用尖刀將粟某某捅傷。經過公安機關鑑定,粟某某此次損傷為重傷二級。後融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曾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傷殘為由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申請執行人粟某某也就民事賠償部分對曾某提起民事訴訟。經融水縣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被執行人曾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申請執行人粟某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費用共計38753.91元。

【執行情況】

因被執行人曾某未按生效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2018年5月,申請執行人粟某某向融水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立案執行。

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曾某無銀行存款,無車輛、房屋、土地登記,無公積金,也無股息紅利、收益保險、理財產品等,更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此情況給法官的執行工作帶來了極大困難。為打破案件僵局,執行法官到被執行人曾某所在居住地及附近走訪調查,向他的親屬朋友以及住房周邊群眾詳細瞭解其財產狀況,但仍未能獲得曾某的相關財產線索。另外,被執行人曾某如今仍在監獄服刑,其無任何收入可供執行。法院將此執行結果和曾某的財產調查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粟某某後,粟某某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因此,前述種種原因導致了該案執行不能。無奈之下,申請執行人最終同意法院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生活中,刑事同時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普遍存在,該案就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在該案的執行過程中,法院已窮盡一切手段但均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因罪尚在獄中服刑,其無收入來源,不具備履行能力,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因此,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諸如此類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告知了犯罪份子,觸犯法律不光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該案件的發佈在社會上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融水法院 莫蘭龍 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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