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法院對「基本解決執行難」有話說

柳城法院對“基本解決執行難”有話說

據統計,2016年到今,柳城法院“執行不能”案件在全部執行案件中佔50%。那麼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些案件該怎麼破?

終本結案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的追索權利

“我申請執行標的是40多萬元,因為韋某沒有履行能力,法院還能想方設法為我爭取到了司法救助9萬元,我同意這個案子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法官在釋明法理後終於做通申請執行人的思想工作。

2015年10月5日,覃女士行至柳城縣寨隆鎮寨隆街路段時,被韋某駕駛的車輛撞傷。覃女士顱腦損傷、肝破裂,分別構成十級和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韋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覃女士通過訴訟向韋某索賠。法院審理後,判決韋某賠償覃女士醫療費、殘疾補償金等共40萬餘元。案子很快進入執行程序,但因韋某的收入不穩定,執行法官窮盡手段都未能執行得款。

“這是一起典型的‘執行不能’案子。執行不能是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這一類型的案件無論是由哪個執行人員來辦理,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執行不能’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而非中國獨有。通俗來說,就好像華佗在世,在面對一個身患絕症的病人時,也是有心無力的。”執行局副局長張宇鋒表明。

“基本解決執行難”≠“80%以上的執行案件實際執結”

“算我倒黴,借了5萬塊錢給李某,沒想到他居然上個月在交通事故中‘掛’了。”法院的“常客”吳老闆逢人都把此糗事吐出來。

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官司贏了就一定能拿到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還有些人認為,“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80%以上的執行案件要實際執結,這是群眾普遍存在的認識誤區。其實,“基本解決執行難”≠“80%以上的案件實際執結”。

“執行不能”的成因很多。如:在債務類案件,因申請人對風險的把控不嚴,貪小利而忘風險,起訴時對訴訟風險評估不足,沒有進行保全等必要措施;非債務類案件,如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案件,案件各方均無力承受傷害帶來的損失,有心無力。執行時,被執行人過世、下落不明、財產難以變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我做執行工作近十年,連我家裡申請執行的案件都沒有辦法搞定。雖然沒臉向家人交待,但我內心坦蕩。”該院執行局黃法官面對筆者,談到執行不能的案件,也是一臉的無奈。

“對於‘執行不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其中一種結案方式。而若發生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被執行人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而無力履行的;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等情形,法院將採取‘終結執行’方式結案。”黨組成員、副院長、執行局長侯建寧如是說。

莫把“執行不能”等同於“執行不力”

2018年4月30日,柳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向申請執行人劉某送達“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

劉某與上海梅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柳城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梅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劉某支付工資72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3600元、保險損失4200元、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0800元。債權人劉某於2017年10月10日向柳城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執行案立案後,執行法官梁繼籤領案件便馬不停蹄的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上海梅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記信息及存款、車輛、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全方位排查。在查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執行法官梁繼與書記員曾到上海梅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的銀行、工商、房產、稅務等部門進行財產調查,並走訪附近村民及村委,發現該公司無具體辦公場所,經網絡搜尋得知該公司系多起糾紛的債務人。在窮盡執行措施後,結果讓執行法官失望而歸。柳城縣法院依法向上海梅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法人代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面對上海梅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確實查無財產這一客觀事實,在申請執行人劉某也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的情況下,經徵詢其同意,柳城縣法院遂對該案作出上述處理。

主辦該案的執行局副局長何清國介紹: “執行不能”是客觀上的不能,與“執行難”案件中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而一時無法執行的情況,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實踐中,當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仍無法執行到位時,當事人不應錯誤地認為這是法院工作不力,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卻忽略了“執行不能”不是靠法院主觀意志和不懈努力就能改變的客觀事實。

“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目標是這“四個基本”:

一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

二是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三是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

四是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具體到執行案件,就是要實現:“一、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內執行90%以上;二、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本合格率要達到90%以上;三、執行信訪案件辦結率達90%以上。”

柳城法院黨組副書記梁漢坤錶示,2018年是背水一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之年。該院將火力全開、全而出擊,努力實現三個90%的既定目標。據統計,2018年以來6月30日前,柳城法院採取公佈曝光失信被執行人、拘留失信被執行人、罰款、判處“拒執罪”等舉措力度不斷加大,有效推動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縱深開展,共執結各類案件458件。

“執行不能”不等同於永久不能,請君莫輕言放棄!

“16年了,今天我算是給老伴一個交待。真心感謝法官同志,從今往後我可以安心生活了。”2月8日,年近七旬的羅大媽來到柳城法院執行局辦理領款手續。未料到時隔16年前的賠償款竟還能執行回來,羅大媽忍不住老淚縱橫。

2001年,羅某僱請張某開大貨車拉煤渣。同年8月30日,張某在柳城縣鳳山鎮A公司廠內裝運煤渣倒車過程中,不慎將羅大媽的丈夫撞倒,何某隨後在送往醫院途中傷重死亡。次年4月28日,羅大媽與四個子女一起,將羅某、張某以有A公司訴至柳城縣人民法院。柳城縣法院經審理判決張某賠償給羅大媽與四個子女醫藥費等費用61279元。羅某對上述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除了依法拍賣羅某的貨車得款5000元以及張某主動交納的14000元以外,羅大媽一家人分文未得賠償款。執行法官輾轉各銀行和房產所,均未發現羅某和張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到來賓市武宣縣張某和羅某家中執行均無進展,該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只好終本結案。

2017年7月,寧敏華法官接手該案後並沒有放鬆對案件的關注,而是通過“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逐月複查一次張某和羅某名下的銀行存款及房產信息。在臨近春節的查控中有了結果,寧法官發現被執行人羅某和張某以及兩人配偶的銀行賬戶裡均有存款未領取,寧法官當即對四人的賬戶進行網上凍結和扣劃累計34000元,並查封了張某名下的位於武宣縣房產一宗。

第二天,寧法官奔赴武宣縣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對兩被執行人展開了強大的心理攻勢,並說服兩位被執行人的配偶,最終促成了羅大媽放棄追索遲延履行期間利息部分權利,同意以總標的本息133000元結案,兩被執行人於2018年1月24日自動將剩餘的80000元存入法院當事人暫存款專戶,於是便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不會將案件打入‘冷宮’,而是定期啟動篩查程序”這是柳城法院執行局幹警的一種工作常態。

據悉,柳城法院現已建立終本案件定期篩查機制,執行法院每6個月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可通過申請查控“執行不能”案件中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將在第一時間恢復案件的執行,及時採取執行舉措,讓原來“執行不能”的案件在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時重新進入執行程序。同時,該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加”建立起的執行指控中心,積極推動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嚴防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製度的建立、破產法律制度和執行救助制度的不斷完善,力爭從根源上解決“執行不能”問題。

柳城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華勝進一步強調,從“執行不能”到“執行可能”,要破除“執行萬能”和“法院萬能”的習慣性思維。在案多人少矛盾突顯的新時代背景,申請執行人要主動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即在訴前、訴中要及時做好財產保全,而且在案件執行時要積極配合法官,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以及銀行賬號、房產信息、有價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同時,要增強預知商業風險和交易風險的意識,要對債務人資信狀況進行全面瞭解和風險評估,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從源頭上保障自身財產的安全性,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機率。

(柳城法院 黃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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