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後死亡,這筆錢該由誰償還?

把判決書送給被告的時候,她看著文書滿臉疑惑,明明已經放棄了對自己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為何法院還要判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呢?藉著案件的審結,我們瞭解下民間借貸那些事。

原告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朋友的妻子黃某、兒子雷某2、女兒雷某1共三人償還借款28000元,稱自己的朋友雷某因購車需要,向自己借款並先後寫下三張《借條》,借款期限屆至經多次催收未果,後又因雷某過世,遂無奈把朋友妻兒訴至法院,黃某作為雷某的妻子,理應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雷某2、雷某1作為遺產繼承人亦應承擔責任,況且雷某1還在第三張借條中寫了如其父無法償還借款由女兒還。已故的雷某妻子黃某辯稱,對於丈夫的借款不清楚,是否得到錢及所借款項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中,也不清楚,該借款應屬於雷某個人債務,不應由自己和兒子承擔承擔償還責任。其女雷某1稱,對於父親生前給原告所寫的兩張借條真實性、合法性不清楚,是否存在債務關係及具體金額多少由法院查明; 2017年4月13日晚因原告到家裡催收,迫於無奈為父親寫下借條;即使借款真實存在,借款人是我父親,所借款項是在我母親不知情的情況下且並未用於家庭生活開支,應屬他個人債務,我放棄繼承他的遺產,該債務應在他的遺產範圍內償還。

雙方各執一詞,那麼借款到底歸誰還呢?柳城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借款被告黃某是否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2、涉案借款是否應在遺產範圍內予以清償; 3、被告雷某1是否應當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妻子是否應承擔丈夫在外的私人借款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中雷某的借款發生在與黃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該借款購買的二手車一直為雷某使用,黃某亦知悉該車輛的存在,其並未舉證證明與雷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狀況,第三人亦不知曉,應認定所借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為夫妻共同債務。既為共同債務,則黃某對該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涉案借款是否應在遺產範圍內予以清償呢?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現借款人已死亡,則對於所欠債務,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答案是肯定的,涉案借款應在遺產範圍內先予以清償,如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

本案中,雷某1已經明確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那麼,法院為何還會判決雷某1 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當事人對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訴稱根據第三張《借條》的內容,該筆債務構成了法律上的債務轉移,應由雷某1償還。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及結合2017年4月13日晚原告到雷某家追索債務的特殊情況和雷某1的答辯意見,雷某1並無代替父親償還借款的真實意願,其所寫的“如果到期不還清,由其女雷某1還清。”根據其內容,應認定雷某1為保證人。因《借條》中對保證的方式沒有約定,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而雷某1作為雷某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對該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再者,協議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中原告訴請雷某1對雷某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在法定期限之內,法院予以支持。

條分縷析後,案情明瞭法律責任也相當明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黃某、雷某2在繼承雷某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原告借款28000元及利息;被告黃某、雷某1對上述應償還的債務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通過該案的審理,讓我們明白,借款應量力而行,朋友間本是出於相互幫助的借款,不要弄到最後對簿公堂。

柳城法院 梁小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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