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參保費,年滿50周歲可否申領養老金?

補繳參保費,年滿50週歲可否申領養老金?


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穩定的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能夠“老有所養”,免除了很多老年人的後顧之憂。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人民法院就公開審理了一起關於補繳參保費,何時才能申領養老金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韋某某於2007年10月29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到柳城縣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社保局”)辦理參保登記。社保局依據桂政發[2006]5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給予原告補繳費,參加城鎮職工居民養老保險。原告一次性補繳了1986年12月至2007年12月的保險費。原告2017年年齡滿50週歲時向社保局申請領取養老金,社保局經審查後認為,原告不符合年滿50週歲申領養老金的條件,依據桂人社發[2011]95號《關於規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核定有關諮詢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及桂人社函[2011]163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廳》,社保局於2017年9月11日作出了《關於韋某某申請領取養老金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批准原告申領養老金的申請。原告不服,向柳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人社局複議後,認為處理意見正確,維持了社保局的處理意見。。

審理概況】

柳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參保繳費、補繳費參保、申領養老金等社會保險工作均應依據法律、政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辦理。桂人社發[2011]95號《關於規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核定有關諮詢問題的通知》、桂人社函[2011]163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廳》明確規定:2002年12月31日前參保不包括2003年1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登記補繳2003年1月1日以前養老保險費的女性參保人員。原告韋某某是2007年辦理參保登記,補繳1986年至2007年的參保費,屬於補繳費參保。那麼,依據桂人社函[2011]163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廳》的規定,韋某某年滿55週歲方可申領基本養老金,不是滿50週歲申領養老金。因此原告韋某某請求年滿50週歲申領養老金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柳城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韋某某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未上訴。

【法官寄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補繳費參保與正常繳費參保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是否相同,重點是看法律、法規及政策對這方面是否有特殊的規定,如有特殊規定的,適用特殊的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那享受的待遇是一樣的。根據桂人社發[2011]95號《關於規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參保人員:2003年1月1日起參保繳費的,女性年齡年滿55週歲的,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保繳費的女性參保人員,年齡年滿50週歲,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一般規定。桂人社函[2011]163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廳》,覆函中亦明確規定了2002年12月31日前參保不包括2003年1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登記補繳2003年1月1日以前養老保險費的女性參保人員。這是特別規定,應適用特別規定。

具體到本案中,原告韋某某於2007年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向社保局辦理參保登記並一次性補繳1986年12月至2007年12月的參保費。原告是2007年辦理參保登記,補繳1986年至2007年的參保費,屬於特殊參保應適用特別規定,即韋某某年滿55週歲方可申領基本養老金。而原告韋某某年滿50週歲申領養老金的不符合規定,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韋某某的訴訟請求。

(柳城法院 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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