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16名被告人獲刑

柳南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16名被告人獲刑

柳南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16名被告人獲刑


2018年9月27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樊華磅等16名被告人因犯(分別或犯數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同時,被告人朱強對同夥黃覃福(已判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經濟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案中被告人樊華磅為傾倒建築垃圾、幫他人追債而從中謀利,糾集韋金寶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其中,犯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樊華磅、韋金寶、韋照康、李呂健、林振、黃寶鵬、朱強、盧鵬、劉羽、韋本慶、韋文鵬、韋玉勤、潘明峰、謝能槍、謝宗射、羅小弟16人,因被告人樊華磅租用位於柳南區竹鵝村的一片魚塘用於傾倒建築垃圾,其在魚塘使用權的問題與該村村民廖某發生糾紛後,樊華磅召集韋照康等人與廖某等人進行打架鬥毆,樊華磅受傷後為報復,授意黃寶鵬等人向廖某報復。2017年6月13日凌晨,黃寶鵬召集韋金寶、韋照康、羅小弟、林振、李呂健、潘明峰、劉羽、朱強、韋玉勤、韋文鵬、謝能槍、謝宗射等人,持兇器在位於康華小區停車場的某信息諮詢服務中心聚眾隨意毆打於事件無關的被害人潘某,砸損服務中心財物,致被害人潘某一級輕傷,並造成財物損毀;同時,犯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朱強於2017年8月5日3時許,在城中區某酒吧肆意挑起事端,隨意毆打被害人陶某,致陶某一級輕傷。樊華磅等16人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犯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樊華磅、韋金寶、林振在被告人樊華磅租用來傾倒建築垃圾的原社灣村磚廠魚塘邊電魚時,因土地使用問題與該村村民佘某等發生爭執,樊華磅糾集被告人韋金寶及林振等人攜帶凶器和槍狀器械於2017年6月3日19時在磚廠路邊與被害人佘某、歐某等人打架鬥毆。樊華磅在現場持槍狀器械威脅,韋金寶、林振等人持鐵棍、刀對被害人佘某、歐某等人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歐某一級輕傷,被害人佘某二級輕傷。樊華磅、韋金寶、林振3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分別判處2年2個月至1年5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時,犯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韋照康於2016年12月12日4時許,因被害人潘某撞到其與黃寶鵬等人停放在柳南區磨灘路河西小學路邊的小轎車,韋照康持刀捅傷潘某。致潘二級重傷。韋照康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犯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韋金寶在被告人樊華磅(因本次行為犯非法拘禁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的召集下,向被害人姚某追討債務,被告人樊華磅、韋金寶、劉龍念(另案處理)等人,於2015年9月3日20時許到柳州市城中區潭中東路某大廈姚某的辦公室,持刀將姚某強行帶至來賓市八一礦區一礦洞內實施毆打,迫使其簽署相關協議後釋放。致使被害人姚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擦傷,構成輕微傷。韋金寶被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

在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實中,柳南法院認為,被告人樊華磅、韋金寶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樊華磅為糾集者的惡勢力,樊華磅糾集各被告人參與的上述犯罪是惡勢力犯罪。同時法庭根據各被告人所觸犯的罪名、在犯罪中主、從犯作用及認罪態度等情節決定對被告人樊華磅等人實行數罪併罰,相應給予從重或者從輕處罰。

另外,在該案16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呂健個人還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黃寶鵬個人還犯盜竊罪,被法院與上述惡勢力犯罪分別實行數罪併罰。

此次宣判,是柳南區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的首次宣判,也是柳州市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對涉惡案件的首次宣判。展示了柳州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成果,彰顯了依法打擊惡勢力的決心。下一步,柳南區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持依法辦案,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犯罪,繼續對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公開審理過程和宣判結果,保持掃黑除惡高壓態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平安柳南和平安柳州建設作出貢獻。

(柳南法院 鍾國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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