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印度抗癌藥後加價銷售12人獲刑:未釀傷害酌情從寬處罰

8月31日,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印度抗癌藥代購案。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對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在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15名被告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印度版抗癌藥,然後在國內通過網絡或通過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在國內加價銷售。

而這些藥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依法應以假藥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考慮到各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案件宣判後,林永祥當庭表示上訴。

在醫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產抗癌藥

連雲港警方出具的“發破案經過”稱,2013年12月25日,連雲港市原新浦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到該市第一人民醫院銷售印度產的抗癌藥物“易瑞沙”(吉非替尼),遂傳喚該醫院腫瘤科徐姓醫生。

民警在徐姓醫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產“易瑞沙”。經鑑定,該藥以假藥論處。隨後,涉嫌銷售假藥的林永祥等15名涉案人陸續在深圳、山東、福建等地被抓獲。

警方訊問筆錄稱,部分涉案人加價50元到200元不等,以快遞等方式,銷售前述抗癌藥物。

但林永祥的律師稱,涉案藥品在香港合法銷售,林僅加價3美元,扣除快遞費後,幾乎沒有利潤。

前述徐姓醫生未被連雲港市檢察院起訴。但另一涉案人、陝西西安醫生張歌萌則被起訴。

連雲港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林永祥、唐寧、張旭等15人分別於2013年12月到2014年7月被連雲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並在2014年下半年被連雲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於看守所。

2015年1月29日,該案件由海州區人民檢察院轉至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案件重大複雜,於2015年2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

2015年3月5日,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市中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15名涉案人銷售假藥,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稱,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籍人ANKIT找到被告人林永祥,請其作為藥品代理人,向中國內地銷售印度版“易瑞沙”、“格列衛”(甲磺酸伊馬替尼)、“特羅凱”(鹽酸埃羅替尼)、“多吉美”(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等抗癌藥物。林永祥將上述藥物加價銷售給何永高等人。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柳楊從他人處購進“易瑞沙”等抗癌藥物,加價銷售給張歌萌等人,並銷售給患者。

“酌情從寬處罰”

連雲港市食藥監局出具的定性函顯示,涉案的抗癌藥物“多吉美”(治療肝癌等)“格列衛”(治療白血病等)和“易瑞沙”(治療肺癌)均標註由NATCO公司生產。NATCO是印度最大的製藥企業之一。

上述藥品外包裝未標示進口藥品註冊證號,外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無中文標示,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應按假藥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四年前,2014年,廣為人知的陸勇案所涉抗癌藥物也來自NATCO公司。

7月13日,連雲港市食藥監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按假藥論處,不是假藥,和假藥是兩個概念。”

有律師表示,本案多位涉案人的家屬是腫瘤患者,如韓柏龍的母親、唐寧的父親等,他們都曾服用案件中銷售的抗癌藥物,獲得一定的治療效果。其他購藥患者中,無人聲稱服藥後健康受損。

有律師表示,15名涉案人的行為的確違法了《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但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反而在客觀上惠及了多位腫瘤患者。《藥品管理法》等法規是為了監管藥品市場秩序,但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權和健康權,“他們沒有作惡。”

2014年之前,一盒正版的多吉美大約要25000元,印度仿製藥大約4000元。

此前庭審時,有被告人及律師對相關涉案金額表示異議。他們認為,該金額應減掉涉案人其他商業往來的款項,如委託購買蟲草等商品。

但法院最終認定,林永祥等人銷售金額從5萬元到590餘萬元不等。

連雲港中院認為,林永祥等10被告人銷售假藥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依法應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最終對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法律規定,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應當報請最高法核准,因此連雲港中院該判決需經最高法核准後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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