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未交付 索賠損失不支持 簽約轉租商鋪引發糾紛

商鋪未交付 索賠損失不支持 簽約轉租商鋪引發糾紛


柳州一家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州公司”)將其承租的商鋪轉租給南寧一家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公司”),但雙方未實際交付商鋪。後來柳州公司將南寧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租金、違約金、滯納金等共計21萬元。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終於塵埃落定。

簽訂租賃合同 租房尚未交付

2015年9月11日,柳州公司與柳州一家投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柳州公司租賃位於柳州市東環大道一家商場1至3層的部分區域。合同允許柳州公司對該區域進行轉租。

2016年1月21日,柳州公司與南寧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柳州公司將位於柳州市東環大道一家商場3層套內面積142平方米的區域出租給南寧公司用於經營兒童泡沫家居。雙方約定:“商鋪預計於2016年1月26日交付,具體日期以柳州公司發出的通知中規定的交付時間為準。雙方確認,商鋪交付通知要求的交付時間可以晚於前述預計交付時間,南寧公司應當於商鋪交付通知要求的交付日期接收商鋪。”

合同簽訂後,雙方未實際交付商鋪,南寧公司亦未交納任何款項。2016年2月26日,柳州公司向南寧公司郵寄催款函,該郵件3天后被退回。同年4月28日,柳州公司向南寧公司郵寄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該郵件亦被退回。

起訴索賠損失 一審駁回訴求

此後,柳州公司向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南寧公司支付拖欠柳州公司的租賃費用8.52萬元;支付違約金8.52萬元,滯納金1.17萬餘元,並補足柳州公司給予南寧公司首年的租金優惠2.84萬元。

南寧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辯意見,也沒有出庭參加訴訟。城中區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經審理,城中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柳州公司提交的關於催款函被退回的郵單證據,無法證明柳州公司已實際向南寧公司交付商鋪。由於未實際交付商鋪,柳州公司要求南寧公司支付租金及遲延交付租金的違約金、滯納金、租金優惠,均沒有事實依據。

城中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柳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提交新的證據 上訴請求改判

“柳州公司已履行通知南寧公司交接商鋪的義務,南寧公司拒絕辦理商鋪交接手續,由此導致柳州公司的損失,南寧公司應該擔責。”柳州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柳州市中院改判支持柳州公司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柳州公司上訴稱,2016年2月25日,柳州公司已將商鋪的交付通知掃描件通過微信發送給南寧公司指定的負責人符於斯(化名),並將該掃描件發送到南寧公司指定的郵箱。根據合同約定,通知、文件或聯絡送達對方時生效。故交付通知2月25日到達南寧公司處時已生效,柳州公司已履行了通知南寧公司接收商鋪的義務。南寧公司對通知不予理會,變更聯繫方式,拒絕辦理商鋪交接手續,導致商鋪在形式上未能實際交付。但合同簽訂後,南寧公司已實際上對商鋪享有處分的權利,柳州公司喪失了將商鋪轉租他人獲利的權利。南寧公司拒不支付租金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柳州公司的合法權益,由此導致柳州公司產生的全部損失應由南寧公司承擔。

柳州公司向柳州市中院提交了商鋪交付通知、商鋪交付通知電子郵件截屏、符於斯的名片,用以證明柳州公司已按照南寧公司給的符於斯名片中的郵箱發送商鋪交付通知。

南寧公司經公告傳喚未到庭,柳州市中院依法缺席審理。

證據不獲採信 終審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涉案合同約定:“如南寧公司於商鋪交付通知要求的交付日期起30日內仍未辦理該商鋪的交接手續或未足額支付該商鋪交付日前應付款項及費用,柳州公司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南寧公司應向柳州公司支付該商鋪交付通知要求的交付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及綜合管理費(如有)等全部費用,並應承擔違責任。”據此,柳州公司應舉證證明其已向南寧公司發出了商鋪交付通知。柳州公司一審時提交的催款函被退回的郵單證據,無法證明柳州公司已實際向南寧公司交付商鋪。柳州公司在二審中雖舉證了商鋪交付通知,但不足以證明其已向南寧公司指定的負責人符於斯提交了通知,且亦未能舉證南寧公司實際佔有使用了商鋪。柳州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項訴請均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柳州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廣西法治日報 賴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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