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物權法律制度: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歡迎死磕財務,主要講解《經濟法》中物權法律制度的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經濟法》物權法律制度: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1.物權變動的原因

(1)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行為

(2)非基於法律行為

財務經理死磕財務: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任命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這3項中,物權變動不以公示為前提。

《經濟法》物權法律制度: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務經理死磕財務: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務經理死磕財務:

<1>預告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A)預購商品房

(B)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C)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

(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經濟法》物權法律制度:物權變動的原因與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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