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虛開5萬判刑3年!防水企業千萬別掉進「虛開專票」的坑

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修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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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虛開5萬判刑3年!防水企業千萬別掉進“虛開專票”的坑

最高法院官方原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可以看到,稅制改革均是圍繞提高汲取能力而動作頻頻。在具體的技術手段上,比如金稅三期系統、銀行開戶清理、信息聯網、社保費改由稅務徵收等等,將稅源逐一精準控制。接下來只會越來越嚴,越來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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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哪種行為才算虛開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發票具體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大類,因此虛開既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騙取出口退稅、虛抵進項稅款等行為,也包括虛開普通發票以虛列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等行為。

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除此以外,國家稅務總局專門明確了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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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到底是怎麼量刑的呢?

法釋[2002]30號部分內容如下

法釋[2002]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第三條內容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部分內容:

(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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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企業又當如何規避虛開風險?

交易中——銀行劃款,有跡可循。建議納稅人儘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註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收票時——火眼金睛,識破風險建議納稅人仔細比對發票信息。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並仔細比對相關信息。

一是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是通過對方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憑證,審查對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是通過對方的發票領購簿,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確實是對方領購的發票;

四是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

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付款和申報抵扣有關進項稅金,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

交易後——留存證據,避免損失。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要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的證據,一旦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於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每個納稅人,都應當謹慎對待每一張發票,不可為眼前小利,觸碰虛開發票的高壓線。

日常防範意識和培訓——防水企業在日常購進貨物時,應當提高防範意識,並積極地採取一些措施避免收到虛開發票。收到發票後,直接負責人員需要仔細核對發票內容,包括貨物內容、開票單位和匯款賬戶等信息,是否與業務實際發生情況與實際銷售單位相符。

除此之外,防水企業應該定期進行專業培訓:主管領導應當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可聘請專業律師來提高員工的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培訓內容主要為告知員工虛開發票的違法性與識別防範虛開發票的方法。既要防止員工因個人工作失誤收到虛開發票的情況,也要防止員工利用職務惡意虛開,為企業帶來麻煩。

最後要說的是,對於一般企業來說,即使是正常的業務往來,也難免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有意或無意的取得虛開的發票,稍不留意,很可能招致企業的刑事風險。因此防水企業即使收到了虛開的發票,並受到了執法機構的調查時也無須慌張。在這時應主動保留相關的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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